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56)-法院是會判錯的 更應去除判例的拘束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林燦都談到,為何要上訴,就是因為「法院是會判錯的」,縱使到最高審的法院還是會判錯,所以要讓人有可以救濟的途徑,太極門案(民國)81年的判決稅案,是弄錯了,但到107年時才發現這個問題,要怎麼救濟,這個問題凸顯現在整個制度的問題。他建議絕對不能放棄,如果碰到有良心的法官或行政人員,就有可能突破。

台灣北社理事陳逸南認為,法律是人訂的,法官也是人當的,應該去掉判例的拘束力,憑心而論太極門案當初最高法院判決,就是說沒漏稅、沒違反稅捐稽徵法,稅單本來就不可以再開,這是一個對人民傷害很大的案子,到現在國稅局還不認錯。太極門對台灣司法改革的貢獻很大,而真理越辯越明,人民做國家的主人,關心法律的變動是很重要的,人權要由自己做起,看到別人受冤屈時,一定要站出來。

陳祖祥律師表示,任何國家公權力的行使,都是會犯錯的,而且國家犯錯的可能性比我們想像都高,可是國家不願意認錯的可能性也幾乎是99%。幾乎是沒看過國家自己承認錯誤,不然也不需要轉型正義委員會來重新清理過去的假案與錯誤。他認為,人民誠實納稅,國家也誠實徵稅,這是做人處事的一般道理,而敬師禮是不是補習費,有很難區分嗎?如果機關花了20多年都還沒辦法講清楚,任何沒有證據支撐的事物就是想像,國家怎麼可以用想像去跟人民課稅,這是他在太極門案中,完全無法理解的。

 

修法放寬再審機制另設獨立再審會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吳景欽提及,刑事再審沒有期間的限制,因為知錯就一定要改,哪有時間限制。可是民事跟行政訴訟,竟然有5年的期限,難道錯了,過了5年就會變正確嗎?這根本不合邏輯。司法是不可能公正到無庸置疑的,所以再審機制一定要放寬,因為我們不能期待司法機關自我糾正,所以修法時,一定要注意,再審不能讓現有的司法機關來做,應該學歐洲國家,另設一個再審會,否則就有道德風險在,談再多都沒有意義。

蔡富强律師認為,行政訴訟法有關再審訴訟期限為5年,是指對老百姓有利的判決,才有5年的限制,如果是對人民不利的錯誤違法判決,人民要提再審,是沒有時間限制的。他認為,不當的行政處分侵害到人民權利,不應有超過5年就不能救濟的事,否則就是以法的安定性為由,卻無視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背離法治國的司法解釋。之前陳菊的案子撤銷罪名,改判無罪,也沒有時間限制。所以稅捐案件侵害人權,限制人民只有5年的時間可提再審,這解釋是不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