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51)-太極門案未真正平反轉型正義落漆

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認為,2007年太極門刑案判決無罪無稅只是部分平反,但沒有真正平反,因為元凶沒有找到。太極門不是個案,台灣在解嚴之後並沒有真正人權轉型,所謂轉型正義也都沒有找到元凶。太極門案的源頭是政治整肅,應該用國際人權的高度,從政治來解決。認為太極門案可以平反,因為國人的覺醒(含法律人)、國際的矚目及太極門到全世界101國愛與和平交流的友誼,同時加害人已經圖窮匕見,抹黑被看穿,已經無法自圓其說。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兼任助理教授蔡孟彥表示,太極門六個年度有五個年度的稅單更正為零,另外一年(1992年度)躲在既判力的後面這很奇怪,這件事如應該課稅就課稅,不應該課就全部都不應該課。行為只有一種,只是跨不同年度,認定應該一樣。國家應該要問的是到底有沒有做錯,如果做錯就不應該躲在既判力中。不能對政府有利的就尊重既判力,對人民有利的就不用既判力。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范文清表示,稅捐機關在合法範圍內收稅是合理的,但是超過法律允許範圍所收的稅,就是強盜,不當得利就應該返還。行政程序法第117、128條是繼受於德國法律,在德國發生既判力的核課處分,稅務機關還是可以撤銷稅捐,因為個案正義的重要性比法院既判力的法安定性更重要。所以經過確定判決的課稅處分,當然也可以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7、128條。如果法院既判力要被尊重,太極門刑案判決無罪、無稅這樣的既判力有被尊重嗎?

誠銓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祖祥表示,太極門案平反之後是另一個災難的開始,任何一個案件都應該平等被對待,但是在太極門案件的發單課稅到後續執行,都不斷在創造前所未有的特例跟做法,令人合理懷疑執行人員有績效考慮。他看到太極門案件還沒執行終結,行政執行署就在討論如何分績效,這很匪夷所思,已經預設要不擇手段把案件終結,先射箭再畫靶,這真的是一個成熟的法治國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