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44)-警察違法盤查 立委呼籲:別把方便當隨便

針對詹老師事件,當立委質詢時,刑事局長黃嘉祿也認為該案盤查理由不足,不該任意攔檢,表明會加強教育。而上述事件透露出部分警察濫權執法的普遍問題,盤查理由不足、強勢阻擋民眾錄影、執法嚴重違反比例原則、濫權無罰責等弊端。

盤查理由不足

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吳景欽表示,大法官釋字第535號強調,無論是臨檢、盤查、路檢、取締等,只要對人或物的查驗,會侵害行動自由、財產或隱私,就必須遵守法律與比例原則。此號解釋完全否定隨機或任意的盤查或臨檢,這也代表,發動臨檢必須要有相當理由足認已構成危害性,且在臨檢前,更應出示證件與告知事由,事後也應告知救濟管道。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民眾可要求警察表明身分、盤查理由,若員警無法回答,或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各款條件,就是「違法盤查」,民眾可以拒絕出示證件。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也指出,「陌生臉孔」、「合理懷疑」等理由,完全不符合可盤查的要件,若無法律授權,人民沒有義務提供資料,詹老師案的員警一開始就有問題,問題出在對自己執行勤務的職權不夠熟悉,也忽視和藐視人權,造成「人民保母」變成「執政者的保母」的遺憾,他呼籲警察,別把方便當隨便!

人民有權錄影蒐證

依法務部法檢字第10104149290號與法檢字第10204503780號函復,明確表明警察執行公權力時,民眾是可以錄影錄音的,在上述案件,警察卻屢屢言語或肢體暴力制止當事人錄影,甚至使出大外戈壓制或言語恐嚇民眾不准錄影,幸好路人即時錄影保存證據,才讓真相曝光。

吳景欽表示,民眾遇員警盤查臨檢,最即時有效的自保之道,就是利用手機拍攝,因臨檢不是針對犯罪偵查,民眾不會違反偵查不公開,且警察代表國家在公開場合行使公權力,有受公開監督之必要,倘若民眾攝影蒐證時,卻被制止或損壞手機,警察則會涉嫌強制、故意毀損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