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30)-提升司法品質 專家學者意見至為關鍵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清秀表示,國外都參考羅馬法來制定法律,因為羅馬法中對專家學者鑑定意見非常重視,有好幾代羅馬皇帝頒布命令,必須有著名法學家教科書、法律見解來做裁判,因為要提升整個裁判品質。所以要加強學術的研究,才有辦法讓司法開花結果。他提到法理學是扎根的基礎,但如今不受重視,沒有人願意扎根,就無法開花結果。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表示,冤案最重要是能平反,首先要聲請再審,行政訴訟竟規定有五年限制;其次,再審法官應該迴避,司法實務竟認為法官不用迴避;第三,法律規定只能在判決確定前已經存在,卻沒有發現的新事實證據才能提起再審,即使後來新科技DNA鑑定技術證明是冤的,行政跟民事訴訟也不能提起再審,這個制度並沒有很先進;第四,枉法裁判及濫權追訴罪,公務員懲戒有10年時效的問題,以太極門假案來說,應該從無罪判決確定起算,法務部卻說從起訴時開始算,太極門刑事案件打了10年,懲戒時效都過了!〈事實上,91年監察院就要求法務部從研究責議處侯寬仁,法務部當時就應立即懲處,根本沒有時效已過的問題。〉

 

法律制度不應獨厚法安定性 忘卻正義之追求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教授吳志光表示,立法院於109年12月30日通過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3項的增訂:「第一項之新證據,指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就太極門案而言,於行政法院確定判決後亦有許多有利太極門的「新證據」,自有依第128條申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的必要及實益。然在實務上真正困難的是五年的不變期間及實務上認為經確定判決,能否適用的問題。吳志光認為法律制度不應獨厚法安定性,而忘卻正義之追求!且刑事訴訟法並沒有五年的限制,基於相同的原則,吳志光建議已經判決確定之行政處分應能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行政處分,直接找原處分機關「畢其功於一役」,而無須透過再審程序。

 

促轉條例應增修 加入稅法轉型條例

真理大學財經學院法律學系副教授林燦都指出,太極門81年稅務案件的錯誤判決原本不應被拍賣,卻遭執行署強行拍賣!執行要講求程序正義,執行署本應按照程序去現場查看,但並非所有土地都完成履勘,太草率!也質疑拍賣過程全部的人應該都可以觀看,但太極門案卻只准許三人進現場,是有問題的拍賣,程序都有爭議,人民應該要請求救濟,甚至要提告。

求是力鼎律師事務所合署律師張振興指出,法務部認定太極門案始作俑者侯寬仁檢察官的懲戒時效10年已過,但他認為基於檢察一體;檢察官到地院、高等法院去論告,就是行為(指侯檢察官之侵害行為)的繼續,時效應該中斷。這是太極門可爭取的。建議政府促轉條例應增修,加入稅制、稅法的轉型條例。他也呼籲,如果惡法非法,就應及時修正,才是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