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31)天針對台商海外資金匯回的課稅問題發布解釋令,明訂個人匯回海外資金不用課稅的3種態樣;另外若海外所得屬於應稅,主動申報補繳只須加計利息,免受罰。
財政部表示,個人匯回海外資金不需課稅的3種態樣包含,一、非屬海外所得的資金;二、屬海外所得但已課稅的資金;三、屬於尚未課稅的海外所得,但已逾核課期間的資金。
財政部說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是針對我國個人的「海外所得」而非「海外資金」課稅,因為海外資金的組成因素眾多,多數個人對稅法規範多不熟悉,公司法人都會設帳保存憑證,個人卻沒有此習慣,故開令規定個人須提出對自身有利的資金來源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