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海外資金匯回 財政部發釋令提3種免課稅

財政部今(31)天針對台商海外資金匯回的課稅問題發布解釋令,明訂個人匯回海外資金不用課稅的3種態樣;另外若海外所得屬於應稅,主動申報補繳只須加計利息,免受罰。

財政部表示,個人匯回海外資金不需課稅的3種態樣包含,一、非屬海外所得的資金;二、屬海外所得但已課稅的資金;三、屬於尚未課稅的海外所得,但已逾核課期間的資金。

財政部說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是針對我國個人的「海外所得」而非「海外資金」課稅,因為海外資金的組成因素眾多,多數個人對稅法規範多不熟悉,公司法人都會設帳保存憑證,個人卻沒有此習慣,故開令規定個人須提出對自身有利的資金來源證明,自行辨認匯回海外資金的組成,只要非所得性質,例如海外投資基金、海外借貸、海外償還債務款項、海外金融機構存款本金等,都不會有所得稅的問題,希望消除民眾疑慮,增加台商返台投資意願。

財政部補充,只要符合三種狀況,即便海外資金有海外所得性質,匯回也不需課稅,包括:一、個人取得海外所得年度,非我國居住者身分;二、個人取得海外所得年度為我國居住者身分,但已申報課稅;三、個人於取得海外所得年度具我國居住者身分但未申報,確認所得年度已逾核課期間。若不屬上述三種情況,我國居住者個人尚未申報課稅的海外所得,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補報,如有應補繳基本稅額,適用海外稅額扣抵,以避免重複課稅,又補繳的稅額只加利息,但免受罰。【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