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民團中區國稅局員工餐廳快閃 籲勿犯刑法第129條

29日中午用餐時間法稅改革聯盟志工揪團到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工餐廳快閃,提醒國稅局官員,切勿觸犯刑法第129條違法徵收罪。正逢午餐時間,餐廳滿是員工,響亮的訴求,明顯的標語,讓現場國稅局官員食不知味,難以下嚥。

台灣黃背心運動為求賦稅公理正義,持續推動法稅改革運動,由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陳志龍教授(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連福隆(德國歐斯納布魯克大學駐台教授)、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陳逸南(台灣北社理事)、台灣陪審團協會前理事長張靜律師陪同稅災戶前往台北地方法院以「刑法第129條違法徵收罪」按鈴申告,呼籲財稅貪官不要再為了自己的績效及向上級長官交差了事,而對可憐的稅災戶們一再開出違法稅單。聯盟台中區志工們則前往中區國稅局舉牌發傳單,並到員工餐廳快閃。

台灣黃背心運動自2016年以來,即不斷透過各種方式,要求政府保障人民的賦稅人權,廢除稅務獎勵金,平反冤假稅案!但財政部及國稅局裝聾又作啞,至今仍聽不見人民的聲音。1月29日中午用餐時間,一群關心法稅改革的志工來到國稅局餐廳舉牌、發傳單,並宣讀刑法第129條有關違法徵收的刑責內容,提醒他們注意職責分際,切勿知法犯法。許多正在用餐的國稅局人員,或驚愕不已,或食不下嚥。

刑法第129條第1項:「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依最高法院判例:「如就不應徵收之入款,巧立名目,故意違法徵收,縱其目的為公,亦應負本條違法徵收之罪責。」「就公務員之浮收目的是否圖利自己或第三人並無何種限制,是該公務員縱係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而為浮收之行為,仍應論以該條項之罪。」

另外,刑法第131條圖利罪:「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依最高法院判例:「明知違反執行職務所應遵守之法令,或濫用其裁量權,致影響裁量決定之公平性與正確性,圖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此,課稅如果沒有依照法律,用沒有明確法律授權的函釋巧立名目徵收,濫用裁量權,就是違法,都有違法徵收或圖利罪的問題,稅務人員應深自警惕,切勿觸法。

台灣稅災氾濫,連已往生的人都還連年收到錯誤稅單,政府五年稅收超徵近六千億,然超徵稅金流向卻不透明。財政部每年還編1.3億沒有法源依據的稅務獎勵金,稅務人員為了獎金,不知害慘多少民眾。錯誤或烏龍稅單一旦開出就沒完沒了,想訴願還得先繳一半稅金,繳不出來就被強制執行,扣押財產,限制出境,甚至管收入監,根本剝奪並侵害人民訴願權、財產自由及行動自由,都已違反憲法,違反國際人權兩公約保障基本人權的規定。

俗話說,身在公門好修行,身為公僕更應以民為本,服務人民。志工提醒稅務人員,課稅要本於良心,開錯稅單就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主動撤銷稅單。【記者陳真/台中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