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 網傳假訊息加重刑法處罰

為防止謠言及假訊息流竄,嚴重影響社會安寧,立法院31日三讀通過「刑法第251條及第313條修正案」,明定若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散布不實訊息,意圖影響民生必需飲食品、工業必需品及「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品」的交易價格,得加重其刑至1/2,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及30萬元罰金。

行政院、司法院版提案指出,鑑於飲食物品以外,諸如涉及國民健康與衛生等的生活必需用品,若供應遭人為操縱,將影響國民生活安定並阻礙全體社會經濟發展,嚴重影響人民權益,有擴大保護的必要。提案說明也指出,考量現今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發送涉交易秩序或他人信用的不實訊息,對交易秩序或他人信用的損害,較一般散播方式所生影響更大,因此有加重處罰的必要。

三讀修正通過的刑法第251條條文,納入「經行政院公告的生活必需用品」也適用新規定;此外還增訂第4項條文,若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意圖影響農產品、工業必需的物品、經行政院公告的生活必需品等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訊息,得加重其刑至1/2,即最重可處3年徒刑及30萬元罰金。

至於在刑法第313條修正部分,規定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若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此罪者,得加重其刑至1/2,最重可處3年徒刑及30萬元罰金。【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