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憲法第76條,韓國憲法第98條,有規定法官要依良心來審判。我國雖沒有將良心入憲,但在大法官的釋字530號解釋有出現這樣的敍述,法官本為良知去行使法律獨立審判職權,在我們的法官法第13條規定: 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
法官應依良心來審判,那什麼是良心呢?有人會把良心和良知當作是一樣,但有的學者認為是有區隔的,很多學者都把良心用倫理道德來解釋。法官在審判過程可不可以加上良心的原素,在歐洲已經討論了十世紀,這個問題源自於法官良心思想觀念與法律對立的時候,分兩派學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