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託!不要找「窮忙族」的麻煩

◎廖卿嬣/桃園(財務經理)

又有「名人」遭國稅局盯上了!名嘴姚立明上節目的通告費收入,與志玲姐姐一樣用「執行業務所得」計算,因此可以扣除4成5的必要費用才申報所得,但國稅局卻認定,名嘴上節目是屬於「薪資所得」,應該要算總合所得稅,他一狀告上法院,想當然爾被判敗訴!姚立明跟國稅局槓上了,看來這次名嘴同業們,可要站在同一陣線,才能對抗國稅局「任意曲解所得性質」的特權;再則,立院可能又要因此「要求」財政部修改法令,名嘴得比照「林志玲條款」了。
筆者曾經參與有關稅務方面的研討會,會中有位黃士洲教授表示,他於幾年前在台南擔任講師,月薪約兩萬,扣除高鐵交通費8000元,小套房房租5000元,每月實際所得大概剩7000元,一年84000元,但稽徵機關卻認為一年所得24萬,只能減除扣除額,因此每年仍卻需繳所得稅萬把元,教授說:難道我是從台北走路到台南上課?上完課就打地鋪的?交通費與房租是存在的事實,卻視而不見,薪資所得不能扣除成本,這是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生存權。
稅務機關人員的觀念就是要幫國家收到稅,因而不擇手段收稅,這也難怪近日稅務官員公然於媒體大言不慚說到「佈下天羅地網追稅」。目前,薪資所得者要負擔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國家稅收,而財政部於21日公告由於消費者物價指數平穩,因此100年綜所稅課稅級距金額,以及個人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等,都將與今年相同,也就是說,上班族明年五月報稅時,標準扣除額個人的基本免稅額仍維持82,000元;薪資特別扣除額與身障扣除額則為每人104,000元,有配偶扣除額則為152,000元。換算下來,上班族每個月所領的薪資中有6833元是屬於免稅,單身者有8667元是屬於薪資特別扣除的額度,也就是兩者相加,政府非常仁慈地給了受薪階級15500元的基本生活費。
近日媒體披露,今年每月收入不到3萬元的受僱員有359萬7千人,占總受僱員工約45%,而這群「窮忙族」有一半的所得要用來支付基本的生活所需,至於所剩的另一半有多少要用來支付國家稅收?問題是上班族有「丙等」考績的壓力,也不見得有「基本」的年終獎金可拿,至於員工紅利嘛想都不敢想,年終領的獎金沒包括遣散費就該偷笑了。
稅務人員的工作壓力,就是要去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然而這樣的壓力,輕而易舉就能轉嫁到納稅義務人的身上,紓壓後的稅務人員還有「績效獎金」可領,因而難免有「任意曲解所得性質」的現象產生。為了自救,受薪階級的納稅人為自己爭取「納稅人權」,只好加入「稅改」的行列。那些坐在辦公室裡高談闊論的稅務官員們,恐怕是很難研擬出讓稅賦合理分配到每個人身上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