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核是世界趨勢,之前導演柯一正在凱達格蘭大道躺成人字型,舉手高喊「我是人,我反核!」即被檢舉觸犯刑法第185條公共危險罪,財政部台北巿國稅局更在同時間對柯導的公司進行查稅。在台灣,遭政府刑事與查稅兩面夾殺的情況屢見不鮮,即使不在同一時間進行,也在刑案先發之後,將未經司法審理的資料移送國稅局,而國稅局隨即據以開單課稅,但在司法還給當事人清白之後,稅務案件卻走不完行政救濟的路,甚至讓人家破人亡,對人民的傷害至深,故被質疑是政治迫害的最佳利器,若是一般老百性不幸遇上了,不死也要丟掉半條命!
國稅局收到檢調移送的不實資料,本應依職權進行實質查核,以確定所得性質,並辨明課稅與否。依財政部93年9月29日財政部台財訴字第09313512360號函:「認定事實所需證據應詳實調查,…不宜僅憑有權調查機關(如法務部調查局或各縣市警察局)移送案件及其他類似案件之移送書、筆錄或起訴書等資料核定補稅處罰,並應追蹤相關案件起訴情形及歷審判決結果,併案審酌」及財政部70年2月19日台財訴字第31318號函:「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所稱『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當指省、市各稅捐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稽核人員,並不包含調查局所述之處站在內。」的函示見解,稽核人員並不包括調查局人員,不得僅憑調查局移送起訴書、筆錄等資料即補稅處罰,因為稅捐稽徵為具有高度技術性、專業性之工作,故除稽徵機關外,依法任何機關均不具稽徵權能。
另外,依台灣省國稅與地方稅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案件聯繫作業要點第3條:「會查(審)違章案件,於查(審)核定完竣,由原收案單位負責撰擬會查(審)報告,並由原會查(審)單位查核人員在會查(審)報告書上簽章後,影印分別簽報其機關長官批示並依法處理。」第4條:「司法情治機關(如檢察署、調查局、警察局)查獲之案件,經採會查(審)方式進行查(審)核,如全案純屬國稅或地方稅者,應由國稅局或稅捐處自行撰擬查(審)核報告簽報處理,如案情涉及國稅及地方稅者,應依前點規定辦理。」
還有,行政程序法第43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此外,依財政部頒訂「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稽查或審理違章漏稅案件,應注意人、時、地、事等要件,慎重查核,公正判斷,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應一律注意。簽擬意見及適用法令均應具體明確,不得推測臆斷。」第21點規定:「違章案件經稽查發現事實具體明確後,應取具受稽查人或其合法代理人之承諾或作成談話筆錄,…」然而國稅局人員往往怠忽職守,違反行政程序,完全以不實資料為依據,置稽徵權責於不顧,即草率開出巨額稅單並課以重罰。
2010年1月「從司法看租稅人權之保護」座談會,發佈 2009十大租稅新聞,檢視2009國際人權元年的租稅問題,其中除了眾所皆知的多起名模及藝人抗稅、知名律師遭錯誤課稅外,還有許多與民眾息息相關、或是具有影響力的租稅新聞都上榜。李永然理事長表示,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然而憲法中也保障人民財產權,課稅必須符合租稅法定主義、租稅公平、實質課稅、程序正義等原則,然而政府為達稅捐課徵目的,仍有許多侵犯人權之處。
國稅局濫權違法開單課稅,訴願制度徒具形式,加以國內法學教育不重視稅法,行政法院法官本身稅法素養不足,在審判時多支持稅捐機關的看法,受到法官支持的稅捐機關更難知其執法已嚴重侵害人權。台灣政府課稅能夠心安理得,讓人民納稅心甘情願嗎?中華人權協會賦稅人權委員會主委林天財律師指出,現在世界各國對納稅義務人的保護已從事後救濟走到事前救濟。亦即人民對稅捐機關的核課不服,不再依賴復查、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程序,而可透過納稅人權利保護官的機制,快速而又公平的獲得解決。馬總統二○○八年的競選政見裡,就承諾要設立納稅人權利保護官,至今仍未實現,租稅人權究竟何時還給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