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貧困聯盟召集人簡錫堦表示,納稅是公民政治權利,但台灣對納稅只講義務不講權利,這是不對等的。誠如台灣大學榮譽法學教授賀德芬及資深劉姓律師所說,行政法院一向被稱為敗訴法院,據稅捐爭訟實務上之現況是,國稅局認為這個應該課稅,法官就要尊重,因為看不出問題在那裡就只好尊重,結果就是人民敗訴。據德國司法院的統計,財務法院的訴訟案件人民勝訟率約有百分之三十四,而台灣人民勝訴包括和解的約百分之十六,相信有相當多的冤枉案件,沒有被發現到,甚至走過行政救濟仍無法獲得平反的。
稅法是僅次於刑事訴訟法侵害人民人身自由、對人民財產權干預限制最多的法律,因此稽徵機關於課徵稅捐或處罰人民時,非依正當法律程序不得為之。稽徵機關既擁有法律賦予的調查權,若於課徵、處罰人民時,未有正當法律程序明文規範,調查權就變成稅務人員恐嚇、威脅納稅人或公司行號的工具。然在實務上經常聽聞納稅人因懼怕被追查前五年帳冊而不得不屈服,任由稅務人員予取予求甚至索賄的情事,故稅法實有訂定正當法律程序之必要性,並規定稅務人員違反時應受懲處或求償,以使稽徵機關有所遵循,實現權力應受監督制衡之平衡法則,以保障納稅人租稅人權。
報稅季一過,稅捐機關即開始查稅行動,然稅法太多納稅人不懂,有時候漏報通常都會被當做逃稅處罰,確實不公。如營業稅法處罰人民動輒以3倍、5倍處罰,罰到公司行號倒閉家破人亡,甚至落跑逃亡國外的例子時有所聞。處罰過當侵害人民生存權及居住自由權,現行相關規定是否違反比例原則而有違憲之虞,確實應該立即檢討修法之外,推計課稅再加以推計處罰,也是違反租稅法定主義,以致形成雙重處罰而過當時,亦違反比例原則,違反公平性。另外,稽徵機關處罰人民時,本應就課稅要件事實及人民有故意過失負積極舉證責任,然而實務上,稽徵機關經常以較低倍數處罰作為誘餌,要求納稅人填寫承諾書,減免其故意過失的舉證責任,造成徵納雙方武器不平等。
稅捐單位常把納稅人當「賊」看待,事實上,漏稅並不等於逃稅,且未報稅的項目依法並不一定應稅,稅捐單位逕予處罰亦是違背憲法精神的。稅法應與憲法一樣,屬於人權保護範疇,而整個救濟制度的設計雖名為保護人民,但在實務上因「人」的因素,對納稅人是不公的。陳長文大律師《行政法院該當老百姓的包青天》一文,意指稅捐單位很難認錯;曾任人事行政局長的陳清秀教授,也曾因個人一筆到底是薪資所得還是執行業務所得的爭議,而走上行政訴訟的路,稅法教授的稅捐官司,結果跟全國法律資源最豐富的陳長文大律師的官司一樣,還是敗了,老百姓可就更難在稅捐爭訟上得到公義了。
陳清秀教授於2011年12月7日《賦稅人權白皮書》發表會中指出,民事庭的法官大學畢業考上司法官要經過兩年的訓練才可以當,普通法院的法官也要兩年司法官訓練所的實務訓練,才有辦法培養出一個可以實際上戰場的法官。可是担任行政法院的法官訓練六個禮拜,而且是一面辦理民刑事案件,一面還要Part time的來受訓,然後就要來處理這麼高度專業的租稅法律問題,以整個的養成制度從人力資源的觀點來看是完全不及格的。德國的聯邦的財務法院法官,司法人員考試及格之後,要先送到國稅局訓練六七年之後,再擇優由法務部長擇優再選派他担任這個財務法院的法官。現在行政法院法官只唸六個禮拜,還不是全部研究稅法,還要研究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國家賠償法,能夠培養出很優秀的法官來處理稅法的問題嗎?所以變成是外行人在處理專業的問題,自然難期依法公正判決了。
稅法就是就是憲法的具體範圍,行政法院本應為憲法法院,外國的稅法的律師就是憲法律師。我國沒有稅法法院、沒有專業的法官,人民的各種的基本權鬆弛,但是法官至少要有賦稅人權觀,要受賦稅人權的拘限。中華人權協會賦稅人權委員會主委林天財律師指出,現在世界各國對納稅義務人的保護已從事後救濟走到事前救濟。「納稅人權利保護官」目前只是一個理想中的架構,能否成立,能否發揮保障租稅人權的實際功能尚難期待。但當務之急,租稅案件占所有行政訴訟案件6成以上,件數比智財案件更多,其專業性及複雜度更不下於智財案件,實應比照司法院自97年7月起於板橋設立的智慧財產法院(層級與高等行政法院同),成立租稅法院,並訂定租稅案件審理法,以快速有效專門審理租稅案件,不至浪費司法、行政資源,並使租稅人權得到應有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