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納稅是人民的義務,但稅務的課徵是否合法、合理,與人民財產權息息相關。依據行政法院之統計資料顯示,88年至97年人民向財政部訴願勝訴率平均竟不到15%。而司法院統計資料則顯示,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事件終結情形,90年度38,313件行政訴訟案件中,有32,336件高達84%的案件直接被程序裁定駁回,進入實質審理的案件,人民一審的勝訴率僅有1.3%。98年,人民勝訴率也只有7.2%,連一成都不到!台北市會計師公會常務理事許坤錫會計師指出,複雜的復查、訴願、行政訴訟,一般老百姓(納稅人)只有投降的份。若運氣好,訴願贏了,原處分被財政部撤銷,但國稅局重核復查決定,又重新開出稅單。老百姓只能再提起行政救濟,但國稅局又再重核復查決定,錯誤、違法的稅單,永遠沒完沒了!
一位黃姓教授說,我國稅制會變成現在這樣,很大原因是行政法院的法官造成,他們的判決書經常照國稅局寫的理由原文照抄,有些案子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判人民勝訴,到最高行政法院卻逆轉,而且稅法複雜難懂,國稅局官員不時還要對法官上課,所以台灣納稅人勝訴比例很低。在這種「以吏為師」的關係存在下,國稅局權力幾乎凌駕於財政部、行政法院,還有海外歸國者技術入股案,經濟部已核准為技術入股,國稅局為達課稅僭越權責機關職權,其權力大於其他部門?這民主法治國家的憲政體制上嚴重的傾頹現象。
國稅局官員覆雨翻雲手,人民就算好不容易打贏行政訴訟,事實上根本無法得到實質之救濟,稅務行政救濟制度形同虛設。名律師陳長文也曾投書媒體,呼籲「行政法院該當人民的尚方寶劍」。前大法官及公法學者吳庚長年呼籲,目前行政訴訟制度,除簡易案件外法官必須開庭審理(準備庭及言詞辯論庭),給予原告(納稅人)向法官陳述事實的機會,讓法官明白事實真相,然而判決時法官通常偷懶並未做實體認定,僅撤銷違法處分而沒有自為判斷、自為決定。行政訴訟法第195條既賦予法官得變更原處分自為決定,法官於查明事實後應勇於自為決定,以保障納稅人權益,並符合兩公約的人權保障精神。
人民對稅務事件權利保障的觀念,已日益深化,了解依憲法保障人民的訴訟權,人民有要求速審速決的權利。惟查行政訴訟法第216條,行政法院固然可以判決撤銷原處分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或決定,但法條清楚規範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應依判決意旨為之,然稽徵機關陽奉陰違,根本不會依判決意旨以及判決的見解重為處分,回去重核復查將金額改一改減一點又重新開單,致使租稅行政救濟案件反覆輪迴,稅單萬年不死,納稅人來回奔波於國稅局、財政部及行政法院之間,長期延宕不結的精神折磨,讓人民痛苦不堪,欲哭無淚。另外,行政法院對相同事實的判決更見歧異,例如林志玲最後經法院判決補稅不罰款,但有其他藝人卻還是要罰款。
稅法是僅次於刑事訴訟法侵害人民人身自由、對人民財產權干預限制最多的法律,公平、合理、合法是必然的訴求。行政訴訟法明文規範,最高行政法院除非經言詞辯論,不得直接廢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而自為判決。然而現行實務上,高等行政法院經開庭調查事實判決納稅人勝訴,國稅局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在未經言詞辯論之情況下,逆轉判決人民敗訴,破壞司法訴訟制度的審級利益,更嚴重侵害人民的訴訟權,違反兩公約保障人民應受公正審判之權利。還有,納稅人告國稅局,具狀要求傳訊證人到庭,法院雖准許證人到庭陳述並製作筆錄,然最後判決結果,法官在沒有反證下,僅內心基於財政收入觀點完全聽信國稅局說詞,將證人證詞棄置不採,仍判決納稅人敗訴,法院未公正合法判決,納稅人權益未受合理保障。誠如台灣大學榮譽法學教授賀德芬及資深劉姓律師所說,行政法院一向被稱為敗訴法院,可說是見血又見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