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與皇后的貞操

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立法歷史超過二十年的《法官法》6月14日終於在立法院完成三讀,「期望」未來不適任「恐龍法官」將有被淘汰的退場機制,但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批評,現行版本是高度政治妥協下的產物,「只是一部五十分的法官法」,跟民意落差很大。其實,法官法草案之所以在立法院躺了20年,是相關單位及民間司改會都提出自己的版本,因各方角力難以妥協的緣故,毋庸諱言。

《法官法》顧名思義,當然就是一部以法官為主體的法律,這在該法第二條有明確的定義,令人費解的是,第十章明定「檢察官」有關規定,其中包括檢察官付評鑑及懲戒由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等淘汰機制,不免讓人感到突兀,也凸顯了立法過程的粗糙。在法庭中,檢察官與被告律師的座位分別在法官的左右下方,就已經擺明了法官與檢察官不同的地位與職能,如今這樣的法官法,豈不矮化了法官,抬舉了檢察官?這不是公平與不公平的問題,而是《法官法》的立法究竟是為了什麼?它的基本精神何在?!民眾對於立委這個角色問政、立法的立場與職能,以及立法院的立法品質也因此產生懷疑。

前司法院長林洋港有一句名言:司法的獨立與公信有如皇后的貞操,連「懷疑」都不可以。法官是司法的「代言人」,司法既如皇后的貞操,則司法威信的建立就是維護貞操的方法,但是近幾年由於部分法官的操守,以及「恐龍法官」的事件,重創法官的聲譽,也對司法裁判不信任,皇后的貞操一再被玷污;部分檢察官的濫權偵查、違法起訴的事件層出不窮,都說司法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民眾能夠相信幾分?

如今這樣角力而後妥協出來的《法官法》能夠維護司法正義、保障人權,捍衛皇后的貞操嗎?我們對於司法院竟然可以接受,立法院也可以通過感到失望,但還是對憲政體制的設計寄予一絲希望,因為立法院雖已通過,總統尚未簽署公布之前,對於有瑕疵或窒礙難行的案子,行政院長可以行使覆議權。只是吳揆有否「肩膀」負起這個責任,向立法院提出覆議案,或者無視此法中的不妥內容仍予副署?就讓全民來檢視這位有可能是2012副總統候選人的行政院長吳敦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