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冤賠後向司法官求償成功首例喝采

盜匪案被告呂新生因林丁寶等人的疏忽未上訴,被多關了五年多,出獄後獲得五百十三萬餘元的冤賠金。板橋地院組成的求償委員會認為,呂案除林丁寶與兩位檢察官有重大過失,對三位司法官求償。日前和已退休的高院法官林丁寶達成協議,林願意為十八年前因未依法為盜匪案被告上訴,導致國家支付冤獄賠償金,給付卅萬元給板院;這是冤賠法實施五十多年後,政府冤賠後向司法官求償成功首例。我們要為此喝采,因為冤獄賠償難,要執法人員認錯更難,這是庶民皆知的事。

翻開沈痛的歷史記憶,因冤獄而受到賠償的例子,如「第一銀行中山分行押匯弊案」柯芳澤等三名被告,該案件自民國68年開始纏訟,三位老人流浪法庭30年的悲慘遭遇,司法竟然耗盡了三個人大半的人生,近年尚有較為重大的冤賠案諸如:陳調欣因詐欺案被關116天,獲判冤獄賠償 46.4 萬元;朱銘雄因強盜案坐冤獄 842 天,獲冤獄賠償 252 萬元;黃志成15年前因強盜殺人案被關 9 年 2 個月 12 天,冤獄賠償約 1650 萬元;蕭揚龍因強盜殺人案被關14年共計5110天,冤獄賠償約2555萬元等案例,再再呈現冤獄問題的嚴重性。

依據冤獄賠償法第22條規定,執行職務之公務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法,致生冤獄賠償事件時,政府對該公務人員有求償權。同案被板橋地院認定有重大過失應該負責的,還有二審及一審的兩位檢察官,板院與兩人協議不成,將提民事訴訟求償。以過去的案例看來,確實從來沒有一位檢察官因濫權遭起訴,更遑論定罪;也沒有一位檢察官因其所造成的冤獄而被求償,司法官官相護的心態與習性,影響社會大眾對司法的信賴。法務部數度雷厲風行的執行「正己專案」面對全民要求司法改革的聲浪,我們認為該二名檢察官犯有重大違法事證既已明確,法務部必須屏除「官官相護」的陋習,在民事求償前另行主動究責議處。

我國《冤獄賠償法》自民國48年6月11日制定公布,同年9月1日施行後,其間雖經過55年、56年、72年、80年、96年五次修正,尤以96年之全文修正變動最大,除了逐步擴大其適用範圍外,並提高死刑執行賠償金額,更將「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予以組織法庭化等等諸多改革,但事實上對受害人的保障並沒有更周延。2010年1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670號解釋,揭示「國家因實現刑罰權的公益,使人民身體自由受有特別犧牲時,應給予補償,如此才符合憲法保障人權」的意旨,同時宣告現行《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之規定,並非避免補償失當或浮濫所必要,與憲法保障人權意旨及比例原則有違,應自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司法院依據上述大法官解釋,對現行《冤獄賠償法》部分條文進行修正,並於去年8月19、23日舉行兩場修法公聽會,讓補償的決定過程更能貼近庶民心中的公理與正義,依補償的法制精神,由「賠償」改為「補償」,當受害人只要符合「冤獄」條件,原則上都會獲得補償。但我們認為「堂上一點硃、百姓千滴血」的道理!雖然因司法錯誤所造成人民的苦痛,不是金錢所能補償的,求償制度也非報復措施,而是希望透過有效的求償,讓有權者能確實自我反省,不要再犯同樣的錯誤。過去的「冤獄賠償」望文生義,在受害人心中多少有一些「政府向人民認錯」的感受,如今將「賠償」改為「補償」真的能貼近庶民心中的公理與正義嗎?政府公職人員與老百姓都使用漢字,不覺得用「補償」兩字,對受害人少了一份「你是清白」的肯認感嗎?如果政府在改革上,對人民連這麼一點「尊重」都吝嗇,那麼公義要到哪裡找?!在為冤賠後向司法官求償成功首例喝采的同時,我們希望政府的改革是從「骨子裡」改變,才能夠得到人民真正的信賴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