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管制生煤條例》3條文宣告無效

行政院13日表示「台中市管制生煤自治條例」第3條、第4條及第6條分別牴觸空汙法及其子法相關規定,因此宣告該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

行政院表示,「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第3條、第4條及第6條的無效情形及理由如下:

一、自治條例第3條第1項及第4條規定,不再核發「新設固定汙染源生煤、石油焦」使用許可證;此為禁止並剝奪人民申請「新設固定汙染源生煤與石油焦」使用許可證的權利,並牴觸修正前及修正後空汙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應自該自治條例105年1月26日公布施行時即屬無效。

二、自治條例第3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台中市政府自行訂定的生煤使用比例審查及變更原許可證內容,屬於自行創設空汙法並未有的審查標準及展延許可條件;此規定牴觸修正後空汙法第30條第4項規定,應自空汙法107年8月1日修正施行時無效。

三、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台中市轄內的生煤堆置場所,自107年12月31日起應以封閉式建築物為限;此規定牴觸空汙法第4條第1項規定除「堆置於封閉式建築物內」外,尚有4種方式可選擇,應自該自治條例105年1月26日公布施行時即屬無效。

對此,台中市長盧秀燕受訪直批,行政院為了護航台電和部分燃煤電廠,而去宣告經過民意機關通過的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這個動作恐有違反民主法治,也恐有違反憲政疑慮,未來台中燃煤狀況可能會「不減反增」,中部地區空汙改善恐會雪上加霜,對中部地區民眾的健康造成衝擊,因此建議中央務必深思,政府要改善空汙,應該照顧人民的健康,不可逆向而行。【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