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5月21日,台北捷運發生史無前例的大學生隨機殺人事件。這個喋血案件震驚社會,造成極大衝擊,不僅是造成受害者家庭天人永隔,社會也彷彿產生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陷入集體懷疑不安情緒中。大家無法理解也不敢相信,原本是上百萬通勤族平日信賴的通勤工具與空間,竟瞬間成為危機四伏的修羅戰場。因此,頓失安全感的社會大眾,透過各式媒體網路平台,狂熱探討這起殺人案件發生原因,企圖找尋各個蛛絲馬跡。似乎認為只要找到一般人可理解的犯罪成因,將犯罪原因類型化或標籤化,便因此可以找回社會的安全感,回歸原本的生活秩序。同時,在眾多討論當中,也有一股急於切割的情緒,認為將這個罪大惡極無可救藥的青年處以極刑,永久隔絕於社會之外,即可解決這一起單一案件所帶來的傷害。甚至包含犯罪者的父母,也基於這樣的心態,希望法官速審速決,兒子下輩子再好好做人以告慰受難者家屬。
然而,帶著恨意與報復式的方式,藉由法律制度懲罰犯罪人,以輿論壓力社會觀感評價犯罪人家屬以示制裁,如此是否能真正達成正義的彰顯?以慰受害者在天之靈?社會所受無形傷口,因此案件所造成的懷疑、恐懼、仇視、對立,是否可因此弭平而回復原狀?被恐懼所綁架的社會大眾,因此而獲得真正自由了嗎?這裡,應該有很大的思考空間。在傳統懲罰式、隔離式的正義以外,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的理念提供給我們另一個選擇。
筆者於十年前於愛丁堡大學社會學研究所就讀期間,首次接觸修復式正義的概念。當時研究題目為修復式正義於蘇格蘭地區青少年犯罪案件之執行成效。修復式正義,起源於加拿大的一個地區案例,執法人員不再僅著重於以刑罰為中心的傳統司法框架來處制犯罪者,開始注意到被害人在傳統司法制度中不受重視之情況,進而提倡以修復概念為核心。所謂的修復包括修復犯罪者,協助其認錯與承擔責任,也修復被害人,正視被害人所受的傷害,藉由專業引導使其有機會宣發心中恐懼與憤怒,最後是修復社會因為該犯罪案件所受之衝擊。在機構扮演促進者的協助下,所有受犯罪影響之主體進行對話與溝通,真正原諒與接納,使受損關係達成真正的和解與修復。因為修復式正義所關心的重點不在懲罰或報復,而是追求受到傷害之和諧關係恢復平衡。
自1970年代以來,修復式正義學說在歐洲、北美地區及紐澳等地開始蓬勃發展。各國並在符合國家國情狀況下,將此制度或精神納入刑事司法系統,甚或將其視為司法改革之一環。聯合國經濟與社會委員會亦於2002年7月提出「刑事案件中使用修復式司法方案之基本原則」(Basic principles on the use of restorative justice programmes in criminal matters)提供修復式司法方案之基本方針,包含方案如何運用、如何運作與可帶來的展望,期待世界各國強化修復式正義制度的發展。另外在2005年在曼谷所舉行之聯合國第11屆犯罪防止會議所提出之「曼谷宣言」中當中第32條更強調:為了犯罪者之復歸社會以及被害人之利益,現代司法改革的方向應該要包含運用修復式正義方案。
我國法務部亦同步跟隨國際司法潮流,將修復式司法制度視為被害人保護政策的重要發展方向。更於2010年推動「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實施計畫由八個地檢署試辦推行。計畫中提到推動修復式司法的目的是為了「建立以人為本的柔性司法體系」,由此可看出司法改革之方向是以尊重人權為出發點。且修復式正義之發展與人權保障息息相關,修復式正義以人權保障為出發點,充分尊重每個受影響主體之意願。以了解犯罪事件後每個受影響主體的創傷為開端,以機構介入協助對話以達到了解,並進行調解協商以轉化對立關係達成原諒與寬容,再進而討論擬定彌補方案以修補犯罪所造成之傷害,甚至透過補救使社會更加和諧。實施計畫也強調,傳統司法制度過於重視犯罪行為的懲罰,重心在於透過國家司法機構單方面懲罰破壞社會秩序者,基於「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精神以較文明的監獄處置方式,藉由懲罰帶來恐懼,以示警戒。再佐以矯正輔導措施,以降低犯罪人再犯機率。然修復式司法制度較具備前瞻性,預期能比傳統司法制度更能達成預防犯罪的目的。
不過,修復式正義的落實上,針對犯罪人、受害者、以及社會群體,各有一些條件與特點值得注意。就犯罪人而言,澳洲犯罪學教授John Braithwaiteh於1988提出「明恥整合理論」(Reintegrative Shaming Theory),主張修復式正義中最重要的是犯罪人犯錯之後必須要有能力反省,激發出心中真正的良知,了解自己的錯誤在哪裡,並願意承擔責任。唯有犯罪人具備反省知錯的能力,修復式正義才能真正往下一階段運作。就受害者而言,修復式正義的特點之一在於尊重受害者之人權。如同1985年聯合國公布「犯罪與濫用權力被害人基本正義原則宣言」中,第五點特別提到國家需要提供受害者藉由正式或非正式之程序以獲得賠償及彌補。在實證上也可看出,修復式正義比傳統應報式懲罰更能化解受害者心中的恐懼與憤怒,更能治癒其心中傷痕。就社會群體修復而言,在藉由修復式正義修補受傷害的社會關係同時,社會群體應該必須認知到,一個犯罪事實的發生,自己應該也負有部分的社會責任。群體藉由這個過程反省檢討是否因過去冷漠、疏離、群體壓力而某種程度扮演了加害人的角色,催化犯罪事件的發生?透過這道反省過程,一方面協助修補此次犯罪事件所受之損害,一方面可以架構更好社會制度以預防將來的犯罪產生。
當然修復式正義有其實際適用上的侷限,只有當加害人真正正視他所犯的錯誤,願意反省,並與受害者與社會達成共識,擬定將來補償方案下,才能達成修復式正義之價值。另外在現行刑事司法制度或現今社會法律情感下,修復式正義的操作也許無法適用在此次台北捷運殺人事件或類似之重大刑事案件。但對社會群體而言,修復式正義的概念與精神值得我們去思考,當應報式及懲罰式司法無法消弭社會大眾之不安與恐懼,消除憤怒與憎恨時,也許可以採取修復式正義之中心精神反思:受衝擊的社會雖然也是受害者,但也許我們也是加害的一方,而社會的價值與環境,似乎也是形塑犯罪人的一環。同時去思考如何進行社會修復行動,從弭平受害人及其家庭所受之創傷,到修補社會因此犯罪案件所造成的無形傷口:人性之不信任、懷疑、恐懼或對立,再進一步以這個事件為借鏡,修補可能已然扭曲的社會價值觀,以遏止下一個犯罪事件的產生。
其實,修復式正義的精神,與2014年1月1日由世界之愛和平總會(簡稱FOWPAL)、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簡稱AWC)、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簡稱TJM)等組織共同發起一項「良心時代運動」的中心思想不謀而合。良心時代運動肯定每個人心中都共同有著永遠不變的普世價值。也就是愛與良知。只要每個人都以愛與良心為出發點,便能串連起每個人的心,打造愛與和平、世界一家的理想境界。而修復式正義的精神以及實證操作結果亦證明了相同的道理,當社會群體以關懷與愛為出發點,真正的接納與原諒犯罪者所犯下的錯誤,犯罪行為人才會真正的悔改與反省。而唯有犯罪者真正正視並認知他的錯誤,找回良知,進而表達歉意,負起責任時,受害者才能自無止境的痛苦與恨意中得到救贖。而受損害的社會關係才能真實的修復,重新凝聚人與人間的相愛、關懷與信任,也就是達到愛與和平世界一家的境界。(作者 李俐欣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