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專業稅務法庭,刻不容緩

古代民告官,難如登天,據悉大清律例規定,民告官,如子殺父,先坐笞五十,雖勝亦判徙二千里……。民主法治的現今呢?民要告官,就打行政訴訟,只是打贏的機率有多少?根據統計稅務爭訟是行政訴訟的最大宗,但人民的勝訴率不到百分之十,即使打贏也不能算是真的贏,因為法官判決撤銷原處分後,竟又發回稽徵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案件等於又回到原點。待稽徵機關重核復查又開出稅單,人民不服,必須重頭再提訴願、打行政訴訟,無疑是沒有止境的行政救濟輪迴。

憲法明文保障人民訴訟權,但是在等同「敗訴法院」的行政法院裡,法官不是人民的「包青天」,反倒是偏袒行政機關的「包公」,司法如何能贏得人民信賴?

據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財政稅務系黃士洲教授長期觀察與研究,帶學生及結合律師等進行法庭觀察,作出行政法院評鑑報告。資料顯示,部份法官在「法官言行態度」、「給予民眾陳述機會」、「偏袒行政機關」、「對人民聲請調查證據態度」、「協助民眾爭點整理」等評鑑項目上,有執行職權不當的問題及缺失。包括歧視當事人、態度惡劣、不耐煩,對不諳法律的當事人表示輕侮等,有特定法官在「法官言行態度」項目上,被記錄問題次數多達8次,甚至有當庭狠罵等狀況。更令人難以置信的是,「法院判決理由」與「行政機關答辯之理由」竟有高達九成以上的相似度,法官是否有抄襲、不敬業之嫌,以致喪失中立客觀的立場?

法官的「判決書」幾似行政機關的「答辯書」?

眾所皆知,台灣欠缺專業法官制度,偏偏行政訴訟又多屬專業類型案件,尤其稅務部分更參雜許多財務會計與稅法特別規定,但是行政法院的法官並未受過財務會計訓練,加上稅法的相關規定又過於抽象,以致法庭上經常上演「以吏為師」戲碼。如果法官心存國庫主義,註定人民跟稽徵機關打官司,就是站在很弱勢的一方,這樣的判決結果,人民如何能夠心服口服?

黃士洲教授早期是執業律師,常跟稽徵機關在行政法院交手。「我的對手不是在對面的稽徵機關的代理人或稅務員,而是坐在上面的三位法官。」他以自己曾經幫客戶打有關營業成本的官司為例,他在法庭上所提供的帳簿,法官未過目卻叫稽徵機關去看,三個月後,稽徵機關表示帳簿沒問題。他以為這一次官司一定會贏,結果還是輸了。

黃士洲指出,這凸顯一個問題,稅務法官不能只會刑法、民法、行政程序法等基礎的法律,應該要懂會計,懂稅捐的實務,體會甚麼是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往往站在優勢的一方),甚至還要具備相當的能力跟歷練,才知道如何做判決,而且這樣的判決所代表的意義是什麼?如果法官認為,判納稅義務人贏,就是國家損失稅收,判稽徵機關贏,就是國家增加稅收,這種國庫主義的心態,無異棄守司法對行政權的監督功能,那麼試問人民的財產權要由誰來保護?這樣的認知豈不大錯特錯!

稅務法庭的法官多半未修習會計學、租稅法,不知道帳簿怎麼記,營業稅怎麼繳?只有在臨上陣前,惡補「遺產稅」六小時,很複雜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跟綜合所得稅」補九小時,這樣的專業訓練是不夠的。黃士洲認為,若法官缺少專業訓練而信心不足,就無法在國稅局與人民間維持公平。他呼籲,專業法官的培訓制度一定要建立起來,法官才有信心做出正確的判決,才不會經常出現法官的「判決書」幾似稽徵機關的「答辯書」的窘況。

法官不會計算稅額,可以判決稅務糾紛?

法官不會計算稅額,只能退回稽徵機關重新審查,製造出人民「贏」的假象,其實這樣根本無助於定紛止爭,案件依然停留在原點,耗費行政與司法資源,是不是另一種國力的虛耗呢?

黃士洲指出,稅務法官在專業訓練不足、沒有信心的情況下,普遍主張計算稅額是稽徵機關的責任。實際上對爭議的稅額,如果法官能比照民事庭責成兩造雙方,把自己認為正確的計算式提報上來,一個專業的稅務法官馬上就可判定孰是孰非,案子就結束了。

以德國的稅務法庭的法官為例,每個法官都會計算稅額,因為他們以前不是稅務律師就是國稅局的高官,他們深諳稅法,實務經驗豐富。黃士洲指出,臺灣過度強調期別、資歷的升遷制度,儼然辛苦個十幾年,就可以拿到升官的門票。在這樣缺乏專業訓練配置的制度下,怎麼鼓勵年輕的法官學好、充實他的專業知識?如何能做好專業的稅務裁判?所以,培養具有專業素養法官、成立專業稅務法庭,是臺灣解決日益高升的稅務爭訟的當務之急,否則,稅務人權就無法出頭天。

追稅追到人民活不下去?

如果人民都活不下去了,政府還應該繼續追稅嗎?憲法保障人民之基本生存權,任何的行政處分罰鍰都應該符合比例原則。黃士洲指出,目前法令規定人民提訴願,必須要先繳稅額的一半,或者拿出相對等的擔保,才不會被強制執行。另外有個制度叫做「暫時停止執行」,人民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申請要件是,如果查封財產將會導致難以回復的損害。

「但法官往往都用一句話,把所有的案子都打回票,他說今天即便將來執行錯誤,也可以用金錢補償,即便公司倒閉了,員工流離失所,假以時日之後,還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黃士洲認為這種「可以用錢擺平這件事情」的心態,跟江國慶冤死案件一樣,最後國家也是用錢去賠、去了這件事情,卻沒有人負責或被究責。

黃士洲表示,繳稅固然是人民的義務,但前提是人民要先活得下去。他舉一實例,有一個在新北市的上班族A先生,月新三萬元,突然被查封一萬元薪水,經查證才知原來是父親繼承祖父的遺產未報繳遺產稅八百多萬元,因為欠稅,還要加一倍罰鍰,另計滯納金和利息,總共加起來是一千八百多萬元。

A先生想祖父沒什麼財產,自己和父親早就分居,對老家的情形並不甚清楚,為什麼要繳遺產稅,就向行政法院申請暫停執行。結果法院回覆,如果官司贏就暫停,如果官司輸了就不准,這是很少數獲准暫停的例外,而且是有但書的例外。最後A先生官司輸了,他每個月都被強執扣掉三分之一。

「每個月三萬塊錢,其中的一萬塊錢代表著很多的意思,只是我們現在的人權思維非常非常的薄弱,導致每個月被扣一萬塊,法務部還振振有辭,你還剩二萬塊,可以過活。」黃士洲指出,實際上牽涉的人權問題可能會有一籮筐,其一,每個月扣一萬元,一千八百多萬要扣一百五十年,意即A先生這輩子到死都無法還清;其二,剩下的二萬元,還要養媽媽和妹妹,生活會非常拮据等等問題。

黃士洲表示,在限定繼承之下,應是以繼承的財產拿來繳遺產稅、清償債務,如果未繼承到遺產,每個月扣人薪水,就是違反基本人權保障。他認為在這個案子裡代表著國家沒有思考到「人民要先活得下去才有繳稅義務。」他比喻,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所以稅捐機關是在服務人民,如果人民活不下去了,那稅捐機關存在的目的是什麼呢?黃士洲呼籲,依法行政不能一體適用,依法行政必須要建立在人民生活得下去為前提,且公平正義的繳稅,這才是國家人民之幸。【WPN記者 郭靖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