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作為而不作為」政府到底積累多少錯誤稅單?

2026/05/08    文/林亞/文字工作者

政府簽署了國際人權兩公約後,隔年在總統府內設了「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也未發揮實質功效,深覺遺憾!所謂事在人為,國家並未賦予實權懲處侵害人權的公務員,也未對公務人員施予完整的人權教育,或許法官、檢察官等讀過人權兩公約,但仍沒有人權觀,如何能為百姓爭取人權,在所有法官的判決文中也絕少提到人權,只有桃園地方法院行政庭的判決文中提到人權有0.0079%的比率最多。在台灣司法人權、賦稅人權被剝奪甚深,主要是執法者從未將人權放在心中,例如欠稅者已被處分「凍結財產」,再處分「限制出境」實是多此一舉,也沒有增加多少稅收,反而落人「戕害人權」之口實,這又豈是虛設「人權委員會」所能修法改善的。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但是行政法院與稅務機關都讓它擺著好看而已,人民根本是看得到,卻吃不到!前司法院院長翁岳生曾表示,稅法對一個國家的公平正義,社會發展非常重要,沒有一個強盛的、現代化的國家,稅法不上軌道的。人民最卑微的要求,就是他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國家要有管道讓他救濟,最後還需要有公平公正的第三者法院,讓他得到救濟。

台灣與歐美的文化背景不同,歐美民主人權國家多是20%、30%的罰鍰,1倍以上的罰鍰已是很重的處罰了,台灣高達 2.5倍罰鍰恐怕是全世界最重的稅務處罰了!國稅局以判極刑的心態對付百姓,就是強奪百姓財產。上路八年多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要保護納稅者的納保官,由國稅局最資深的稅務官遴選,完全跳脫公平公正中立的立場,繼續上演著「球員兼裁判」伎倆,可憐無辜的納稅者要面對「請狼牧羊」的淒慘下場!

律師Charlotte Lee從《兩公約》、國家責任與國家賠償等角度,探討太極門案中稅務行為對宗教信仰自由的侵害。她指出,國際人權審查將宗教自由視為重要指標,並關注政府是否透過稅務制度與行政監督影響宗教團體運作。國際案例顯示,稅制或行政措施若造成宗教團體負擔,即可能構成對宗教自由的干預。太極門案中,弟子敬師禮被稅務機關認定為補習班收入並課稅,將宗教行為誤導成經濟交易,侵害信仰自由。案件歷經近30年,在課稅錯誤已明確後仍未撤銷稅單,形成「應作為而不作為」的國家責任。依《國家賠償法》,政府應撤銷違法處分、賠償損失並承認侵害,以真正落實宗教信仰自由的人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