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應正視長期未解法稅爭議 真正落實人權保障

2026/05/03    文/童寶/副理

財政部追稅期從5年、10年、15年,一改再改,好像稅法就是財政部自己立法的,實際上也不用修法了,一來國稅局官員敢說:法院的判決不算,自己說了算;二來稅單自己年年開,30年的稅案凌虐人民到死,人民一點辦法都沒有!長期以來,國稅局拿著羽毛當令箭,近萬條的解釋函令,不顧違憲、不顧納稅者權利保護,絕大部分都不合時宜;案件一拖就是30多年還繼續玩弄百姓,到底要到何年何月?行政訴訟案件被撤銷,居然可以一再重核維持原核定,難怪稅務案件中的萬年稅單就是如此產生的!

基於「有權利、就有救濟」之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參照大法官釋字第396號、第574號、第653號解釋、111年憲判字第七號判決,以及《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3項規定。

台灣戒嚴時期,反對政權的人並沒有真正享有充分的公民權,85年太極門案發生後,太極門弟子的基本人權受到了侵犯,實際上被剝奪了完全的公民權。當威權和後威權政權被民主取代時,應該恢復那些被不公平地剝奪了公民權的人的完全公民權,這正是轉型正義的目的。許多財稅相關數據公佈出來,真是讓所有的百姓非常訝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112年公佈欠費欠稅案件強制執行高達1405萬件,國稅局所有官員們都可領到稅務獎金,就讓我們了解為什麼政府會年年超徵千億以上的稅收了,真是可怕!執政者要贏回百姓的心就要真正做到轉型正義,讓台灣真正成為民主、法治、人權的國家。

會計師林光炫以太極門案為例指出,國稅局當年適用《所得稅法》第83條之一進行推計課稅,依法應先符合重大逃漏稅要件,並報經財政部核准,方得採用間接證明方法。然而本案不僅未依法調查具體事實,亦未經財政部核准即逕行課稅,已違反法定程序,也同時侵犯了《憲法》所保障的正當法律程序、租稅法定主義及人民財產權。這種明顯違法已構成行政處分的重大瑕疵,依法應認定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