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須有稅單 繼續凌虐百姓

2025/12/03    文/陳默言/自由業

刑事法庭可以三審定讞,偶有更審案例,但我們的稅務體制卻非如此,明明是百姓勝訴,輸的卻仍是百姓,對百姓永遠不公平,也難怪台灣的欠稅案會一直快速增加。原來是法官不懂稅法、稅官不懂法律,唉!苦的是百姓。可是想想,台灣的官員,尤其是稅務官員也是人民不聽話,就用稅單切斷人民的命脈一樣,幾十年來有多少百姓被稅單凌虐,可惡的是有些稅單根本是莫須有的稅單,就能掐死老百姓半輩子呢!真是可憐。

太極門案侯檢察官仗恃「公權力」,從不反省自己起訴的案子定罪率很低;再加上膽大妄為居然敢竄改筆錄,做最不好的示範,讓司法人權蕩然無存,這款的惡檢早就該轟下台了,卻還能繼續升任法醫研究所所長,繼續危害百姓呢?盼國家能真正給予人民的是公平正義的社會,透明公開化的行政處事。台灣的法稅人權跟國際人權距離有多遠?司法與稅制的改革腳步為什麼牛步化?政府要加油!

根據法務部提供的統計,以2021年施行新法前後的比較,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政府受理人民依同法條「發現新證據」申請程序重開,從35件僅准許4件(11%),上升到78件准許31件(40%),確實提高程序重開的比率。然而有「法稅二二八」之稱的太極門案,監察院調查發現檢察官侯寬仁犯有八大違法,其中起訴書存有扞格矛盾據以提起公訴不符合證據法則;還好三審都判決無罪、無稅的情況下,甚至連高院的判決理由書都特別提到敬師禮是屬於贈與性質。但行政機關沒有等到法院判決就浮濫開出稅單,在做成處分之後發生新的法院判斷,都已經明確判定是「贈與性質」,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修正條文,行政機關可以自己處理、撤銷行政處分。除此,依照法務部的函釋,行政處分經過實體判決確定後,只要是非既判力效力所及,原處分機關自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自我撤銷違法錯誤的行政處分。因此,無論是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修正條文,抑或第117條,國稅局都應該撤銷對太極門違法錯誤的行政處分,返還太極門被違法沒入的土地,以實現司法正義。

1949年出生在馬來西亞的僑生陳欽生在「No More Silence最難解的人權謎團」特展中表示,1967年他來到台灣台南成功大學就讀化工系,1971年無端因美國新聞處爆炸案遭到逮捕並被羅織入罪。他遭受刑求逼供,被逼迫寫下自白書,不料自白書成為依懲治叛亂條例判處唯一死刑的依據。縱使後來抓到真兇,還被羅織成馬來西亞共產黨駐台發展組織的罪名而判刑12年,他在獄中三次輕生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