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11/19 文/蕭遙/文字工作者
德國歐斯納布魯克(Osnabrück)大學駐台連福隆教授在德國與台灣各界「法學專題」,再三強調德國憲法第ㄧ條「人之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及保護此項尊嚴為所有國家機關之義務」。國際人權兩公約是啟蒙文件,是高於憲法,法稅改革聯盟運動事實上是兩公約的啟蒙運動。如何把國際人權兩公約真正國內法化,把兩公約的人權救濟、法律救濟、以及國家高權最終目的在保護人民的生存權,這也是法稅改革聯盟的改革重點。
執法的過程,執法者更要遵守「正當程序正義」,然當前行政機關違反程序正義的案件屢見不鮮,如稅捐機關未實質查核逕依通報資料即發單課稅、未依法事先報經財政部核准等等,都是違反程序正義之事。真的是為獎金辛苦、忙,還是冠冕堂皇為了充實國庫?這當中冤屈不知凡幾,讓多少百姓終日生活在恐懼不安中,這對憲法明文規定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權有相當嚴重的違背;中華人權協會林天財律師認為,賦稅人權在台灣就像行走在沙漠之中,我們偶爾會看到水源,但是我們還看不到綠洲,期待將這個水源開創成綠洲,將它變成願景。
尊重百姓的「賦稅人權」,就不可用不合時宜的解釋令來強徵稅,否則讓人民嘆「政府欺負小老百姓」;當行政機關發現錯誤課稅,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國稅局應主動撤銷原處分;而不是讓人民千辛萬苦透過訴願來自立救濟,「即使法律不修正,也能這麼處理」,不要老是拿著惡法來搶奪老百姓的財產,而這惡法實際上,已違背了憲法保障人民財產的本意。民國96年7月13日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太極門無罪、無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至今已18周年了,為何受害者還奔走在平反的道路上?追求法稅公理與正義,救命法條117,國家良心在這裏!就談論整個案件的始末,學術界的專家學者均認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錯誤之行政處分,就可破解這個台灣重大人權指標性案件的盲點。
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名譽教授李惠宗表示,太極門案一開始就是被冤枉,而且一路被冤枉到底,但是走過國內所有的法律與行政救濟制度,卻沒有真正地平反,實在是太荒謬了!李惠宗更表示,此案凸顯制度性漏洞,例如徵收期間的計算,最高行政法院在民國114年大字第一號裁定指出,有兩段期間不應被扣除:重核復查期間和補繳期間;若錯誤扣除,等同恣意延長法定期限,逾期的執行應無效。他認為為維護法治與人權,此案應進入憲法法庭審理,以還人民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