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6/15 文/寒淵/自由業
台灣有人民的司法人權、賦稅人權被戕害,法稅官員得不到人民的信任,因為恐龍法官亂判案不時耳聞,稅官亂開稅單更是司空見慣,明知有錯也不認錯,尤其是稅務專業法庭有懂法不懂稅的法官不自為判決,撤銷違法稅單,反而照抄國稅局答辯書,判人民敗訴,光是看人民敗訴率高達98.4%,這不是此地無銀三百兩嗎?但是人民面對這些無良的官員,也是莫可奈何,稅不繳的話,有的財產被拍賣、有的限制出境與管收,弄得家破人亡,所以稅額少的話就繳掉算了,稅額多的就接受稅官協商,多少繳一些,這是良法、良官嗎?
稅務機關要尊重百姓的「賦稅人權」,就不可用不合時宜的解釋令來強徵稅,否則讓人民嘆「政府欺負小老百姓」;當行政機關發現錯誤課稅,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國稅局應主動撤銷原處分;而不是讓人民千辛萬苦透過訴願來自立救濟,「即使法律不修正,也能這麼處理」,不要老是拿著惡法來搶奪老百姓的財產,而這惡法實際上,已違背了憲法保障人民財產的本意。
德國的法官具有獨立性,聯邦的財稅法院不會是各機關「延伸的一隻手」。德國財稅法院法官的遴選與培訓過程,首先必須具備一般法官資格,念完四年法學院,到稽徵機關實習至少兩年,還須檢附國家考試,取得超過一般水平以上的優良成績。此外,還要不斷自我學習。德國財稅審判權與法院體系能獲得信賴,其原因有三個方面:1.財稅法院不斷在重要的稅法基礎議題,做出貢獻;2.在高度複雜的稅法案件中,常常是納稅義務人獲得勝訴;3.財稅法院的判決結果形成行政與立法權之間一點緊張關係。
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得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忠誠國際法律事務所黃麗蓉蒐集多方見解,其中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採肯定說認為,「…原則上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並未賦予個人有請求行政機關重開程序之權利,惟由於我國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係繼受自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51條而來,然德國法並無最長期間之限制,反而我國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2項卻規定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重開程序,就部分法定事由,例如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之情形,頗有可能因期間經過而導致喪失重開程序之請求權,故體系上應有配套措施,應賦予個人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下,有請求行政機關於斟酌是否重開程序以及是否撤銷違法處分之裁量,必須無瑕疵的『無瑕疵裁量請求權』,以為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