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29

過往有不少兒少性侵被害人成年後才揭發案件,卻因刑事追訴期逾期而無法究責加害人。考量性侵害犯罪隱密性、被害人案發時身心尚未成熟而未能及時尋求社會資源救助,行政院會今(29)天通過刑法第80條修正草案,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期。
行政院會29日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80條明定性侵害等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並配合修正刑法施行法,將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的情形也適用新法規定。
2006年刑法修法前,對兒童強制性交罪的追訴時效最長20年。監察院、立委與民團為此接連呼籲廢止未成年性侵案的追訴期,應至成年起算,並為此聲請釋憲。法務部常務次長黃謀信表示,兒童遭遇性侵害時,當下由於身心受創、跟加害者權力不對等關係、心智尚未成熟。為保護兒少性侵犯被害人,法務部提出相關修法。
增訂刑中監護制度,刪除感化教育及強制工作規定,法務部表示,為強化社會安全網,增訂「刑中監護」制度,賦予檢察官得視個案情形,於假釋期間對受處分人施以監護,確保其獲得及時治療與必要保護。
修正《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宣告刑法第140條侮辱職務罪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並指明侮辱公務員罪需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範圍內,始成立犯罪,故配合上開判決意旨修正。
最後為修正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要件及刑度,法務部指出,鑑於以廣播、電視、通訊、網路或深偽技術等特定犯罪手段犯本章之罪者,嚴重侵害人民之名譽及信用,新增加重處罰規定。另外提高公然侮辱、誹謗等罪之罰金刑刑度,以符合比例原則及罪責相當原則。【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