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基本法」通過 18歲公民權、設百億青年發展基金

立法院26日三讀通過青年基本法,定義青年為18歲以上、35歲以下的國民,保障18歲以上青年可依法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於本法施行日起2年內完備相關法制。並通過提案,規定由中央設置「青年發展基金」新台幣100億元,於本法施行後5年內分年編列預算。

三讀條文指出,為辦理青年發展相關事項,中央政府應訂定全國青年日,以提升各界對青年議題的關懷。並應設置「青年發展基金」新台幣100億元,明定基金來源包含中央政府循預算程序的撥款、基金孳息,人民、事業或團體的捐助等,並設立青年發展基金管理會,設置委員13人至15人管理基金運作,其中學者專家及青年代表人數合計,應占全體會議人數1/2以上,且任期2年,期滿可續聘。產生程序由行政院提名候選人,經立法院推舉組成的審查委員會,全體審查委員1/2以上的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長聘任。

三讀條文明定,青年代表以包括各族群為原則,廣納不同背景青年,不得低於委員總數1/2,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1/3。政府應設置青年事務發展會報,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報。同時訂定青年就業、創新、創業、生育、青年運動等政策,中央主管機關每4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針對青年現況公布召開全國青年會議,研議全國青年發展事務,報請行政院核定,作為青年相關政策的施政依據。【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