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09

近年台灣週邊海纜屢遭破壞,影響民生及國家安全甚鉅,立法院今(9)日三讀修正通過「海纜7法」中的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部分條文,明定破壞自來水海底管線、天然氣管線、海底電力電纜等故意犯罪行為,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罰款1000萬元,並可沒收犯案船舶、機械設備;另增訂過失犯可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0萬元以下罰金。
經濟部長龔明鑫說明,近期海底通訊海纜損壞事件頻繁發生,為避免海底電力電纜、輸氣管線及送水管線遭受不法侵害,影響電力、天然氣及自來水輸送及供應。該部為確保民生服務、維護國家安全,因此提出上揭修法草案。本次修法重點包括:將海底電力電纜及送水管線納入法規保護範圍、新增過失犯刑罰規範;針對故意侵害海底電力電纜、輸氣管線及送水管線等犯罪行為,明定犯罪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沒收及處置機制。
三讀條文明定,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天然氣卸收、儲氣等設備,及擴大納入的自來水事業海底送水管線、海底電力電纜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過失犯比照電信管理法現行規定,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200萬元以下罰金。三讀條文也增訂,犯罪所使用的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何人所有,都沒收及處置,杜絕不法再犯。
此外,院會還通過一項附帶決議,為避免後續行為人主張未知悉海纜及管道相關資訊,造成故意及過失要件的認定疑慮,請內政部在「海纜7法」通過前,對外公布海纜及管道圖資,並會同相關機關加強宣導,讓各界知悉、避免觸法,也有利於執法及移送檢調偵辦。【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