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故意殺人、兒虐致死判刑逾10年者不得假釋

行政院會今(30)天三讀通過刑法、刑法施行法及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修法重點包括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不得處以死刑、增訂故意殺人及兒虐致死不得假釋、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日數全數納入假釋執行期間,死刑定讞待執行期間不折抵刑期等。

法務部表示,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01號解釋、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2號、第8號判決宣告刑法部分條文違憲,在參考國際立法例,審檢學界及相關機關意見,擬具修正草案。行政院多次召開審查會議,於今日正式通過草案。

修法重點有五項,第一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不得判死刑」,行為時或審判中因精神障礙、心智缺陷導致自我辯護能力不足,不得科處死刑。

第二為增訂「特殊重大暴力犯罪不得假釋」。未來因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虐童致死、致重傷,若被判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徒刑者,不得假釋。若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後再犯同類重罪確定,將撤銷假釋、重新執行原刑。

第三為「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一律折抵」。修法草案明定,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日數,全納入假釋要件的「已執行期間」,不再區分是否逾一年,回應憲法平等原則。

第四,針對撤銷假釋後的殘刑執行,修正後將依罪情比例計算,不再一律執行20或25年,避免刑期不均。無期徒刑受刑人撤銷假釋,將執行原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受刑人撤銷假釋,殘刑為10年以下將全部執行完畢,殘刑為10年以上,則在執行10年後,依假釋原則執行。

第五,死刑定讞待執行期間不可折抵刑期。修法草案明定,死刑定讞但尚未執行的收容期間,不得折抵刑期,也不得計入假釋期間。

法務部也修正刑法施行法中的新舊法適用原則,以「從舊從輕」為原則。【記者 林曉平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