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團呼籲 不再刁難犯罪被害人、補償金請求時效應放寬

為了保障犯罪被害人,當人民遇到致死、致重傷或性侵害的刑事犯罪時,可以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向國家請求補償。2023年修法時,特別保護未成年的被害人,而將請求的時效延長至「被害人成年後5年」。然而,近幾年就有好幾件兒時遭性侵害的案件,在被害人鼓起勇氣提出告訴、檢察官起訴加害人後,被害人仍然因為「不合理的時效計算方式」,而拿不到任何的補償金。

在《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法前後,因犯罪致死、致重傷或遭性侵害的被害人或死者家屬,依法可向國家請求補償金,上述嚴重犯罪的「刑罰追訴權時效」,則長達20年或30年以上;相當矛盾的是,檢察官也認定有犯罪被害並起訴被告;然而因補償金的時效短非常多(5年、新法是10年),被害人若比較晚申請,就拿不到補償金。

根據統計,每年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有高達5成以上是未成年人。並且有高達9成的被害者不敢報警,4成從未對外求助。更甚者,有1成多的加害人是屬於「家庭成員」。因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能力有限,也增加了「未成年被害人」的特別條款,將未成年人被害的請求權時效,延長至「成年起5年」。未成年被害人,在成年後漸漸走出創傷,當他們鼓起勇氣、對加害人提告時,絕大部分都已經超過申請補償金的時效。

排除弱勢被害人獲得被害補償金,不是合理的公益。民間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等11個團體去(2024)年6月14日行文法務部,認為新法的法律解釋上有放寬的空間,並且也符合國家保障被害人的政策目的。然而,法務部仍然堅持原本以「法安定性」為由,拒絕放寬有關時效的解釋。

被害人未申請,反映的是支持不足與行政怠惰,很多民眾仍然不知道可以申請被害補償金。我們認為應直接修正《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例外將請求權的起算時點延後至檢察官起訴時,以避免「一邊起訴、一邊卻拒絕補償」的荒謬情形。

照顧、體恤犯罪被害人不僅是國家當然的義務,更是台灣的社會共識。因此,民間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正式提出民間版的修法草案:

第 63 條

I 犯罪被害補償金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犯罪被害時為未成年,並於成年後5年內請求。

二、犯罪被害案件經檢察官起訴,並於起訴後2年內請求。

II 前項情形,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其請求權自知悉為重傷時起,因6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100 條

I 依本法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以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發生在本法中華民國87年10月1日施行後者為限。

II 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發生於本法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修正之第五章條文施行前,且尚未作成審議決定者,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辦理。但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有利於申請人者,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III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補償金支付請求權消滅時效業已完成者,仍適用第63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但犯罪被害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已逾2年者,得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時起2年內行使請求權。

民間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正呼籲立法院可以盡速修法,完善被害人權益的保障,在合理化犯罪被害補償制度的同時,也希望過去被拒絕補償的被害人,都有機會在新法通過後,重新拿到補償。並且呼籲法務部勿再當被害人獲得補償的絆腳石,而是應共同推動修法。同時,也希望各政黨可以看到被害人的困境,支持推動修法!【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