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院於今(2024)年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憲法法庭今(19)日裁定,國會職權修法有關「聽取國情報告」、「聽取報告及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及「藐視國會罪」等規定今天起暫停適用。
針對日前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到司法院遞狀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今天裁定有關「聽取國情報告」、「聽取報告及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及刑法「藐視國會罪」等規定,於公告之日(7月19日)起,暫時停止適用。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前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45條及第47條規定得暫予適用,至於其餘規定,尚無暫停適用的迫切必要性,此部分暫時處分聲請應予駁回。
關於聽取國情報告部分,憲法法庭認為,此規定未有憲法明文規定,且恐將引發總統是否須履行本條文所課義務之憲政疑義。針對聽取報告與質詢部分,相關條文若遽予適用,勢將引發立法院與行政院間的憲政衝突,甚至形成憲政僵局,不利民主憲政的有效運作。
憲法法庭指出,人事同意權相關規定除了影響總統依憲法相關規定,就司法院、考試院與監察院等憲法機關及審計長所享有的人事提名權,及總統或行政院院長就相關法律所定人事提名權的有效行使外,也足以牽制相關憲法機關、特定行政機關或職務的適時組成及其有效運作。
此外,鑑於考試院、司法院等憲法機關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人事提名與同意程序進行在即,憲法法庭說明,相關規定如逕予適用,勢將立即影響行使人事提名權、同意權與該人事所屬憲法機關相互間的權限關係;有關立法院調查權行使方面,均為立法院在未有憲法明文下所創設,所生違憲疑義可能會進一步引發立法院與其他憲法機關間的權限與功能分配、憲法職權行使的競合等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憲政爭議,有暫停其適用的迫切必要性與手段上的無可替代性。
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規範聽證會舉行部分,部分條文有逾越憲法第67條第2項之規範意涵的疑慮。關於「藐視國會罪」部分,考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經宣告暫停適用,本條刑罰規定若未一併暫停適用,任何人均得為犯罪告發,檢察機關即應依法處理,使被告發人將因本條刑罰規定而受犯罪追訴,蒙受難以回復的程序性重大不利益。【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