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土地法修正案 古蹟土地可轉為私有

立法院15日三讀通過土地法第14條修正案,放寬公營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若有經營或使用古蹟土地之需要,經文化部認定古蹟土地移轉為其所有有助古蹟保存及維護,得移轉為其所有,以解決古蹟建物與其坐落土地產權不一等問題。

內政部說明,依現行土地法第14條規定,古蹟坐落的公有土地不得移轉為私有,目前有部分古蹟的建築屬公營事業機構或行政法人所有,但其坐落的土地卻屬於公有,以致產權不一及古蹟管理維護複雜化等問題。所以這次修法放寬公營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可因經營或使用需要而取得公有古蹟土地,以利古蹟資產的保存與維護。

文化部表示現行土地法立法意旨是因名勝古蹟為全民共享,但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並無限制古蹟土地不得為私有,造成管用不合一,使後續古蹟保存推動困難;修法後,可促進古蹟土地管用合一,有助未來古蹟資產的管理維護和保存利用。

此外,為落實對於古蹟資產的保護,這次修法也配合增訂中央文化主管機關的審認機制,以確保古蹟土地移轉予公營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能有助於古蹟的保存與維護。【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