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障公務人員結社權及協商權,並提升公務人員協會功能,考試院及行政院今天(11日)會銜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放寬得成立協會的機關層級,增設特種協會的組織模式;下修協會成立門檻;增訂對機關的課責機制等事項,並擬儘速函送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說明,草案共修正17條,修正重點包括:放寬得成立協會的機關層級,增設特種協會的組織模式;下修協會成立門檻;限縮各機關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入會資格;擴大建議、協商與參與事項範圍,增訂課予主管機關對於不得協商情形,負有通知協會的義務;調整爭議裁決委員會的組成,以及增訂對機關的課責機制等事項。
考試院表示,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曾經考試院及行政院在民國112年10月30日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但因屆期不續審,未完成修法程序。為再回應外界的訴求,這次針對協商事項、成立門檻、入會資格、協商處理程序及爭議裁決委員會籌組等規定,重行檢討修正,盼能在公共利益與公務人員權益間取得平衡,並完善協會相關制度。
考試院指出,考量各界反映協會成立門檻過高,這次修正再將112年兩院會銜版所定的中央部會以上機關、直轄市、縣市機關協會,以及特種協會成立門檻人數調降為300人;中央三級或相當三級機關協會成立門檻人數調降為150人,以提高公務人員結社機會,並維持適度會員代表性。同時限縮各機關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入會資格,以強化協會會務自主性。
此外,為放寬協商權的範圍,這次修正再將112年兩院會銜版原定不得協商的「屬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予以刪除,同時將原定不得協商的「與國防、安全及海巡相關事項,或足以妨害警政、獄政、移民、消防及災害防救等整體勤務執行安全事項」限縮為「足以影響國防及公共安全之情況」。
考試院表示,這次修正也將112年兩院會銜版所送爭議裁決委員會的成員,由原先9人減為7人,以及將會議主席由原先的爭議裁決委員互選,修正為由銓敘部指派之當然委員為會議主席,以減少外界對於爭議裁決公信力的疑慮,同時確保爭議裁決程序的順利進行。
考試院強調,政府十分重視公務人員權益,目前透過修正協會法,強化協會運作功能,應是現階段最容易充實及強化公務人員結社權及協商權的方式。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經考試院會銜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未來兩院將積極爭取立委支持,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以保障公務人員相關權益。【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