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對國會職權修法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卓榮泰:有重大瑕疵

行政院針對立法院今年5月28日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議通過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移請立法院覆議,但於6月21日遭否決後,於6月27日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繼昨(26)日立法院民進黨團針對前述立法院所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聲請釋憲後,行政院隔日亦聲請釋憲。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上開法律已於本月24日公布、26日生效,考量修法程序,已有重大明顯瑕疵,且牴觸憲法第1條之民主國原則等問題,且其規範內容亦有許多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比例原則,而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等情形。為維護憲法及其增修條文所建構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行政院有必要依《憲法訴訟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提起憲法訴訟,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此外,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及公益遭受難以回復的損傷,同時向憲法法庭聲請暫時處分,於憲法訴訟判決作成前,暫時停止相關條文的適用。

卓院長亦強調,提出憲法訴訟的目的,絕不是反對國會改革,而是希望國會改革能夠合法、合憲,透過憲法法庭之裁判,維護權力分立之憲政體制。

國民黨朱主席表示,立法院否決行政院所提之覆議,則必須接受,不應聲請釋憲,若不依憲法接受就是違憲。

後續總統府及監察院,亦將接力聲請釋憲。【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