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6

立法院今(16)天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本次修法從工程、教育、監理及執法等4大面向,規範中治央及地方政府須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及改善計畫,逐年編列預算改善行人交通安全設施,經每年考評及公布執行成效,達成行人安心行走的施政目標。計畫每4年檢討修正一次。
此次立法針對民眾在意的人行面臨問題進行立法,包括路口設施規劃不良、步行環境未連續、人行道缺少、障礙物阻斷通行及無障礙設施不足等,在新訂條例中都有明確規範,未來優先納入都市計畫區域內一定寬度以上道路必須規劃人行道,要求地方政府應擬訂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優先進行改善。另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以串聯區域步行動線,並舉辦公聽會及擬訂優先改善措施,推動包括增設人行道、強化警示及無障礙設施、車輛速限標誌或標線、降速設施等。
此外,在既有道路上,如有電信箱、郵筒、消防栓等公用事業設施、設備影響或阻斷行人通行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需協調使用人擇定遷移位置,且要求進行改善、遷移或拆除若未能在期限內完成改善者也將給予裁罰。
林右昌指出,本條例為落實與推動道路以人為本的相關工作,中央正推動4年400億「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鼓勵地方政府用整體性及系統性的規劃模式來推動道路及人行環境的改善工程,達成可連續行走的空間環境,目標2030年減少行人死亡率50%,2050年達成「行人零死亡」的願景。【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