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 研發、投資抵減營所稅最高50%

立法院今(7)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第72條修正草案,只要在國內進行技術創新且位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公司、當年度研發費用、研發密度達一定規模,且有效稅率達一定比率,享有前瞻創新研發和先進製程之設備,各給25%、5%投資抵減租稅優惠,兩者抵減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50%,施行期間為自112年1月1日至118年12月31日止。

經濟部表示,臺灣為全球供應鏈重要的一環,具獨特性與不可取代性。面對美、日、韓、歐盟等紛紛提出鉅額獎勵措施,推動關鍵產業自主化,我國應加強鞏固關鍵產業國際競爭優勢,爰提出產創條例第10條之2及第72條修正草案。

本次修法主要提供關鍵產業升級版的研發與設備投資抵減,因此在適用資格要件上勢必有一定門檻的要求,可鼓勵公司積極投資根留臺灣,也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精神納入,以來兼顧產業發展與稅負負擔的合理性。

本次修法重點如下:

一、適用對象不限產業別,只要在國內進行技術創新且位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符合適用要件者都可申請適用。
二、適用要件包含當年度研發費用、研發密度達一定規模,且有效稅率達一定比率,即112年度有效稅率應達12%、113年度起應達15%,但113年得審酌國際間施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情形,報請行政院調整為12%,以給予我國產業緩衝期。
三、符合適用要件者,得享有前瞻創新研發投資抵減,當年度抵減率為25%;購置用於先進製程之設備投資抵減(金額亦須達一定規模),當年度抵減率為5%,支出金額無上限。二者合計的抵減稅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50%。

外界所關心子辦法研訂部分,經濟部表示,將會同財政部於6個月內完成子辦法訂定。適用要件規模及名詞定義,將參考國內外產業發展狀況、主要上市櫃公司研發經費及產業研發密度,並蒐集產業界意見及聽取產官學研專家意見來訂定,同時因應產業發展趨勢及時修正。【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