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24
美國聯邦眾議員為美台能持續保持良好的關係,有美國眾議員於23日提出新法案「台灣使節法」,美國在台協會(AIT)台北辦事處處長任命案,應比照一般美國駐外大使的提名程序,需經參議院同意,且身分應等同於大使的級別。
這項「台灣使節法」(Taiwan Envoy Act)是由長期友台國眾議院「國會台灣連線」主席夏波(Steve Chabot)與民主黨籍眾議院外委會亞太小組主席薛曼(Brad Sherman)共同提出;法案內容指出,美國總統須在參議院的諮詢與同意之下,任命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處長,其處長具有大使級別,等同於「無任所大使」(Ambassador at Large)。但法案提出,須經參議院、眾議院通過後,並由總統簽署方可生效。2007年,當時任共和黨籍眾議員唐克多(Tom Tancredo)也曾經在眾議院提出過類似法案,但法案當時並沒有被排入委員會議程,最後還是無疾而終。
根據美國憲法規定,美國總統是有權決定美國駐外大使的人選,但提名案則須由參議院確認同意。AIT台北辦事處處長雖然實質上等同於美國派駐台灣大使,但是,AIT處長職位目前是由美國國務卿直接任命,其任命案不須經過參議院的表決同意。
台灣人公共事務會會長郭正光受訪時表示,目前美國在台協會處長是由國務卿任命,因而缺乏國會的監督,因此希望在選派AIT處長的程序上能夠制度化,比照任命大使確認程序,這對台美關係會有更好的保障,這樣美國國會才能有權透過同意程序,來監督台美關係。【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