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追訴權和行刑權時效延長 以落實司法正義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5日初審通過刑法第83條及第85條修正草案,延長追訴權及行刑權時效停止的規範期間。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舉例,若觸犯最重本刑3年以上、未滿10年之罪者,追訴權時效原本為20年,若被告通緝,再加1/4變為25年,修法後將改成加1/3,延長至26.7年,目的為增加犯罪者逃避通緝的成本,落實司法正義。

該修正草案為立委段宜康等人所提,因歷來發生行為人於犯罪後即逃逸出境,或未經羈押的刑事被告,為規避刑事訴訟程序,不到庭、棄保逃匿、違反相關羈押替代措施,又或者是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的被告,於刑的執行前潛逃出境,待刑事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消滅後,再返台的狀況不在少數。造成國家追訴權與行刑權行使上的困難,更傷害司法威信,於是提案延長追訴權及行刑權時效。

立委鄭運鵬質詢時指出,這次修法讓犯罪者逃避通緝的成本提高;另外,法院判決定讞執行未到案的通緝名單,應無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適用問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86條條文規定,在法務部及各檢察署網站,公告法院判決定讞執行未到案的通緝名單。

陳明堂表示,此修正草案避免被告心存僥倖,以不正當方式規避法律制裁,可維護國家刑罰權的實現,避免時效停止成為犯罪者的保護傘。【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