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年台電匪諜案國賠近億 監察院糾正國防部

繼去年促轉會平反鹿窟案後,監委高鳳仙及楊美鈴22日提出「台電匪諜案」調查報告,糾正國防部在民國43年的台電匪諜案三大嚴重缺失,認為國防部誤用刑法100條,將25名被告的其中7位處以死刑,及違法銷毀審理卷宗,縱放共黨領導人與幹部,導致國賠9900萬元。

民國43年的台電匪諜案發生於白色恐怖時期,為鹿窟案的衍生案,鹿窟事件領導陳本江及其他幹部在逃亡期間向其他人募款及加入組織等,使曾維成等25人捲入台電匪諜案,其中11名為台電員工,有7人被處死刑。

監委表示,第一缺失是只針對參與組織、提供資金、協助藏匿及未通報匪諜等的25人進行偵查與判刑,但陳本江等人因自首、供出共犯、協助者、參與組織者,竟因此未移送偵查。

第二缺失為當時軍法審判,誤用刑法100條,僅以國防部自白作為證據,刑求、違反律師辯護權、初複審審判長違反迴避原則等造成7人被處死刑、7人被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徒刑,最後國家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賠償25名被告9990萬元補償金。

第三缺失為國防部違反「國軍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規定,銷毀審理檔案卷證及清冊,造成無法還原與查明當事人的冤屈及真相。

國防部表示,事件因當時的時空背景因素所造成的缺失,目前國防部一定依法行政。監委高鳳仙和楊美鈴再針對民國39年的蘇藝林案進行調查,希望還原事實及平反。【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