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院臨時會4日三讀通過《政治檔案條例》,明定威權統治時期由政府、政黨等所保管的檔案,應在此法施行後6個月內完成政治檔案清查,必要時得延長半年;若拒絕將審定的政治檔案移歸為國家檔案者,最高可處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若是毀棄、損壞或隱匿政治檔案,可處5年以下徒刑。
三讀條文規定,「政治檔案條例」的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此修例在於建立符合轉型正義精神、檔案當事人隱私的政治檔案開放應用制度,推動關於威權體制、國家總動員、戒嚴、動員戡亂時期及二二八事件的歷史研究與公民轉型正義教育,公開真相並促成社會和解,辦理政治檔案的徵集、整理、保存、開放應用、研究及教育。
「政治檔案」係指由政府機關、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自民國34年8月15日至81年11月6日止,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戒嚴體制相關檔案或各類紀錄及文件(已裁撤機關(構)的檔案也適用)。舉凡二二八事件、美麗島事件、陳文成命案、林宅命血案等檔案,可望公諸於世。
檔案局整理、保存政治檔案,應定期行機密檔案解降密檢討。政治檔案於保密期限屆滿或達成解密條件時,自動解除機密;保密超過30年仍列機密等級者,除非原移轉機關說明有保密的法律依據外,視為解除機密。
關於解密部分,政府機關管有的政治檔案,在移轉為國家檔案前,應辦理機密檔案解降密檢討等事項;關於解降密的檢討,若屬保密逾30年且無法律依據者,應予解密,不得為了要隱瞞違法行政疏失等目的來規避解密。
對於涉及檔案當事人或繼承人的政治檔案,將不受30年解密限制,檔案局應在指定場所提供當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對於影響國安或外交的機密文件,最慢在屆滿50年提供當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涉及第三人隱私、其他檔案當事人不願公開的私人文書,最慢在屆滿70年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
此外,政治檔案中記載的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和消息來源姓名及職稱,都必須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當開放政治檔案涉及爭議時,檔案局可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審議。【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