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汙法三讀通過 10年老車加嚴排放標準

立法院院會25日三讀修正通過「空氣汙染防制法修正案」,針對固定汙染源總量管制,環保署應「會商」經濟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分期分區公告實施。三讀還通過加強管制移動汙染源,出廠10年以上車輛將加嚴排放標準,排氣檢驗未過或未檢驗,最重可註銷牌照;同時將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禁止或限制老舊車輛通行,違者最高可罰6萬元。

三讀條文在固定汙染源的管制方面,設置、變更固定汙染源應檢具空汙防制計畫取得設置、操作許可證,使用的燃料應符合環保署標準,並取得地方政府核發使用許可證,企業則透過收購改善汰換老舊車輛所減少的排放量,取得固定汙染源排放量。

另外,燃氣發電的排放量也有條件開放,電業為執行緊急防制措施,或配合降低燃煤發電,而增加燃氣發電的排放量,經許可,可不受許可證登載的排放量限制,但所增加的空汙物排放量,應低於執行緊急防制措施或降低燃煤發電所減少的空汙排放量。

固定汙染源因故排放大量空氣汙染物時,負責人應採取緊急應變措施,若未能在1小時內通報縣市主管機關,從現行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提高到1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若未採取應變措施而致人於死,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之上有期徒刑,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

而「空汙防制基金」過去由環保署統籌運用,此次修法除了維持原規定,固定汙染源所收款項60%撥予所在縣市府,並新增移動汙染源所收空汙防制費20%,撥交該移動汙染源使用者「設籍地」或油燃料銷售地,違反《空汙法》的罰鍰所得,也追繳為空汙基金來源。

三讀條文明定,針對出廠10年以上的交通工具加嚴排放標準,若超過應檢驗日半年仍未定期檢驗,限期內未改善者可處3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若再通知仍未改善者,可註銷牌照。另外條文也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得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民國88年6月前出廠的柴油車或二行程機車,將禁止進入空品區或限制進入時段,維護區內空氣品質,違者可處5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