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遴選委員遭約談 北檢:辦案標準程序

台北地檢署偵辦台大校長遴選案,近日爆出在未書面通知下僅以電話聯繫多名台大校長遴選委員到台北地檢署第五辦公室偵查。北檢今(23)日發布新聞稿澄清,因有證人要求不要曝光,才由檢察官致電聯繫,大多數證人均表感謝與支持。

北檢表示,台大校長候選人管中閔等涉嫌背信、偽造文書等案,本署已分四件他案調查,傳喚相關證人以瞭解相關人士是否涉嫌違法。因檢察官為顧及證人隱私,也有證人要求不要曝光,故檢察官以電話與證人聯繫,時間地點均取得證人同意 。

另外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第 1 項僅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上述證人如僅為單純證人,不涉及犯罪嫌疑,依法作證本是不能與律師陪同。未來若修法,證人亦可有律師陪同;若相關證人涉及犯罪嫌疑,檢察官依法將告知得選任律師。

檢察官偵辦社會矚目案件時,台北地檢署呼籲勿干擾司法,回歸「證據」辦案。【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