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違法矯正、誤送卷宗 監院糾正國防部

花蓮監獄受刑人陳進財在民國74年「一清專案」遭不當羈押123日,僅獲15日冤獄賠償,還因無效處分被違法矯正2年9個月,且無法律可獲得賠償或補償。監委高鳳仙17日提案糾正國防部,請司法院及花蓮地院檢討改進,並擬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

高鳳仙表示,陳情人陳進財因警備總司令部在民國73年、74年間實施「一清專案」,74年2月28日遭花蓮縣警察局以叛亂罪逮捕移送軍事看守所羈押,同年6月30日獲不起訴處分釋放。91年陳進財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向花蓮地院聲請國家賠償,後備司令部竟然將高雄民眾陳進財當作當事人陳進財,誤送案卷。另有37件未依規定妥善保存而佚失檔卷情形,核有嚴重違失,故提案糾正國防部。

花蓮地院法官陳世博當時審理陳進財國賠案時,不僅未查明軍方誤送檔案,甚至要求陳進財將不當羈押123日的賠償減縮為15日並作成判決。高鳳山指出,兩個陳進財其年齡、長相和事由都不同,花蓮地院顯有重大違失。而且花蓮地院於105年間將該案卷以保存期限屆滿而核定銷毀,因本院調查而發現錯誤,更正為永久保存未予銷毀,洵有違失。

此外,陳進財獲不起訴處分而釋放後,花蓮縣警察局同年7月1日矯正處分書將陳進財移送警備總部職訓第三總隊矯正,至77年4月29日始獲釋放,但矯正處分書「受處分人」簽名欄是空白,並未經陳進財或其家屬簽收,也無其他送達受處分人之證據,矯正處分書因未合法送達而成為無效。

高鳳仙表示,陳進財的《檢肅流氓條例》感訓處分是由法院裁定,可依法請求賠償,但無效的矯正處分卻無從依修正前《冤獄賠償法》或現行《刑事補償法》請求賠償,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不符,因此她也會提案聲請大法官解釋。【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