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交長郭瑤琪提非常上訴 遭最高法院駁回

前交通部長郭瑤琪因台北車站商場標租案,涉嫌貪污罪遭法院判刑8年定讞,於2014年入監服刑。由於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為歷次判決對其收受賄賂罪之對價關係的認定不一,因此去年5月為郭瑤琪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審理後,於8日駁回非常上訴。

2006年郭瑤琪在交通部長任內,因台鐵台北車站商場標租案,收受南仁湖集團負責人父子李清波、李宗賢塞在茶葉罐內的2萬美金。郭瑤琪一、二審均獲判無罪,但高院更一審則認定郭、李間確實有行收賄之對價關係,改處8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定讞。

郭7度提起非常上訴,惟均遭檢察總長黃世銘、顏大和駁回,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在去年4月12日通過調查報告,認為法院判決確定有違背法令,籲請檢察總長顏大和提起非常上訴,顏大和於去年5月23日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並指出,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郭女明知南仁湖公司參與標租卻收受對方賄賂,她的犯罪事實明確,定讞判決的事實認定與理由一致,法律適用無誤;且郭女收賄與行賄者有對價關係,不需以非常上訴來解釋法律。

最高檢指出,各級法院歷年的判例或判決,針對收受賄賂罪是否成立,是以特定行為與財物交付上的對價關係來認定,分為「主觀說」、「客觀說」及「折衷說」三種見解,而郭案迭次審理中,均否認收受2萬美金賄款,甚至質疑賄賂罪對價關係的認定,故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則認為,郭在收受2萬美金後,還詢問時任交通部台鐵代理局長何煖軒是否與李清波見面,且先後2次在部務會報指示台鐵局配合李清波,認被告收受李清波交付之美金2萬元賄賂與被告職務上行為,有顯著對價關係,已構成「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且定讞判決並無違法,故駁回非常上訴。  【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