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修改《刑法》 涉死刑重罪將取消30年追訴期

行政院會今(8)日在賴清德院長主持下,通過重大刑法修正案,修正本刑最重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之罪,且發生死亡之結果者,取消之前法律所訂之追訴期,若立院通過,將來只要兇手在有生之年被逮捕,都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

行政院副發言人丁允恭表示,社會強力期待此修法方向,請司法院、法務部加強與立法院協調溝通,盡早完成修法。法務部長邱太三表示,包括社會關注的彭婉如命案(85年11月30日,時任民進黨婦女部主任,南下高雄為民進黨婦女參政4分之1保障條款奔走,搭計程車到住宿旅館途中遇害)、劉邦友官邸血案(85年11月21日,縣府路官邸內遭槍殺,全案8死1傷)、尹清楓命案以及還沒到期限的都適用新法規。

邱太三指出,中華民國刑法自24年1月1日制定公布以來,有持續檢討並且多次修正,有些條文的歷史長達70年,上述之追訴期限,在95年時從20年提高為30年,這次參考日本與德國的法律,再提高為無期限。

這次刑法修正草案有26條,還包括傷害罪從3年提高為5年以下;聚眾鬥毆提高為5年以下;為保障兒童,也提高凌虐幼童、致重傷等刑罰;殺親屬罪本屬死刑或無期徒刑,修改為依普通殺人罪加重至2分之1,以符合彈性與罪責相當的原則;考量現行罰金罰額已不符當今社會經濟情況,修正1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為10萬元,2年修正為20萬元,3年與5年徒刑以此類推,原本過失致死罪僅可處2000元以下罰金,修法通過後可處罰50萬元罰金。【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