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傘運上訴成功 無須入獄服刑

港學運領袖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三人,2014年9月號召「重奪公民廣場」,爭取特首真普選,掀起長達81天的雨傘運動序幕,法院一審判處黃、羅分別80小時和12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周判處有期徒刑3週,緩刑1年。律政司提出上訴,3人遭重判6至8個月,3人上訴至香港終審法院。

7日終審法院五名法官,推翻上訴法庭判決,裁定此案維持原審判決,也就是黃之鋒及羅冠聰判社會服務,周永康判監三星期、緩刑一年。其中黃、羅均已完成社會服務令,因此當庭釋放。

法官表示,非法集結如果涉及暴力,就算暴力程度不高,還是必須立刻入獄,並指公民抗命不是重要求情因素,但因為案發當時,公安條例第18條還沒執行,不應追溯既往。判決結果出爐後,3人表示,雖獲勝訴卻不開心,因為民主運動輸了一仗,法院認定衝擊公民廣場是「暴力」,日後若有類似案件,將會採取高院的嚴格見解,黃之鋒更抨擊判決是「糖衣包裝的嚴厲判決」,並不值得慶祝。

黃之鋒還有藐視法庭等案件在身,未來仍有重返監獄服刑的可能。【記者 林曉明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