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10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去年5月做出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民法沒有保障同性婚姻屬於違憲,引發愛護家庭大聯盟(護家盟)的不滿,認為釋憲案聲請過程不合程序,日前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要求撤銷748號解釋。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駁回,指出大法官行使的是「司法權」,行政法院無審判權,10日裁定駁回,全案可抗告。
大法官去年做出釋字第748號解釋,認定《民法》未保障同性伴侶婚姻自由的相關條文屬於違憲。但護家盟認為,台北市政府聲請同婚釋憲的過程不合程序,大法官會議卻違反《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3項規定予以受理;另行政院函請司法院釋憲,已「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亦應屬違法,因此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主張「釋字第748號釋憲處分無效」及「撤銷訴訟」。
司法院106年5月24日公布748號解釋,是將兩案併案審理,一案是祁家威爭取同婚逾30年,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被拒,2度聲請釋憲,主張民法第972條、第973條、第980條及第982條規定,限制同性結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另一案為北市府於104年11月聲請解釋,主張民法婚姻章規定違憲。大法官會議認為,立法院歷經10年尚未完成同婚相關法案的立法,基於憲法職責,有必要及時作成有拘束力司法判斷,因此決定受理此釋憲案。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司法院大法官依《憲法》第78條規定行使釋憲權,為司法權之行使,並非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相關爭訟不屬於行政法院審理的範圍,行政法院對本件訴訟無審判權,原告護家盟起訴不合法,10日裁定駁回,全案可抗告。【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