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02
新竹羅姓婦人離婚後獨自栽培2位兒子成牙醫師,20年前與兒子簽立協議書約定執業後需還贍養費,但兒子主張協議內容違背公序良俗無效,拒絕母親要求。最高法院認為,最初協議目的是奉養母親,並無不合法情事,判決兒子須履行協議及給付母親2233萬多元確定。
羅婦30年前在新竹開設牙醫診所,由丈夫經營,羅婦與丈夫離婚後,舉債2千多萬元供兒子完成牙醫系學業。但羅婦憂心日後2名兒子不願扶養,早於1997年與就讀牙醫系的2個兒子簽訂扶養協議書,要求日後成為執業牙醫師後,要以執業收入純利的6成,按月攤還5千多萬元。
長子與母親以500萬元和解。但次子朱男稱,簽協議時只是20歲的大學生,協議書約定需清償母親支付的扶養費,將養育花費的時間、心神換算金錢,內容背離一般社會道德觀念,違背公序良俗應屬無效,父母與子女不應是金錢借貸及僱傭關係,另外,畢業後在母親的診所執業多年,已替母親賺進3千多萬元,應算清償完畢。
高院更一審認為,羅婦和次子朱男簽訂協議書時,朱男已成年,且他的收入優渥,羅婦的要求屬合理且未影響其生活,不採信朱的辯詞,依協議書內容規定計算他的收入純利後,判他須給付母親共2233萬788元,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