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專法三讀通過 保障住宅租賃雙方權益

立法院28日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鼓勵房東將房子委託包租、代管業者,將享所得稅上之優惠,以期建立租賃專業服務業;另為保護租屋族群,條文也明定未來房東收取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之租金總額,以保障住宅租賃雙方權益。本條例經總統公布後,將於6個月後施行。

因目前住宅租賃市場存在租賃契約保障不足、糾紛處理不易、缺乏專業管理、租賃住宅資訊不對襯等問題,故內政部研擬此條例,將租賃相關契約關係全部納入規範。對承租人之保障如租屋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總額,並規定出租人應在契約消滅,且承租人返還租賃契約債務時返還押金;對房東之保障如當承租人毀損住宅或設備,不為修繕或賠償、承租人遲付租金達2個月租額,經催告而拒繳,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住宅轉租他人,出租人應在30日前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提前終止契約。出租人若為重新建築要收回房屋時,須在3個月前通知承租人。

在租賃資訊正確方面,要求出租人提供的租賃住宅廣告內容應與事實相符,受託刊登廣告的媒體若明知住宅面積、屋齡、樓層、法定用途與事實不符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若租賃服務業者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規避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業務者,將由主管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之罰鍰,限期未改正者,將按次處罰。希望對現行租賃市場爭議較多的糾紛提供明確之規定。

為協助租賃雙方處理租賃相關事務,政府也將輔導出租人或承租人組成非營利團體,藉由團體的互助機制,增加專業經營知識、提升糾紛處理技巧。當租賃雙方發生租賃糾紛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免收調處費用,由政府扮演公正第三人角色協助處理糾紛。

另外,政府也提供所得稅優惠給將房屋交由專業經營者代管或出租之房東,月租金新台幣6000元以下免徵所得稅、6000元至2萬以租金53%計算,超過2萬元部分,則按所得稅法規定的減除標準計算,無租稅優惠。而此項優惠年限為5年,行政院可視情況延長,以一次為限。

此外,租賃住宅管理人員須經訓練及測驗合格,取得專業證照,才能受僱執業,並要求業者應繳交營業保證金。若非租賃住宅服務業而經營包租、代管業務者,將處公司負責人4萬以上20萬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勒令歇業。在條例施行前已從事相關包租、代管業務者,自施行日起得繼續營業2年,2年後未依規定領取新證者,則不得繼續營業。【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