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修正案通過 外配、優秀人才歸化條件放寬

立法院於9日三讀通過「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專業人才申請歸化無須喪失原有國籍,外籍配偶歸化也不須財力證明,具體落實政府保障新住民權益及延攬優秀外國人才政策。

內政部表示,為提升國家競爭力,積極增加吸引外國籍人才之誘因,本次修法新增對我國有特殊功勳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於中華民國利益。

內政部表示,已研擬歸化國籍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草案)及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審查會設置要點(草案),近日內將邀集相關機關開會研商。將來由內政部據以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召開審查會,經該會審核通過的各領域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無須喪失原有國籍。

此外,放寬外籍配偶歸化時,不受須「有相當之財力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規定限制。並保障受家暴、喪偶或離婚之外籍配偶,得先申請歸化後一年內再提放棄國籍證明,避免出現無國籍情況。

另外籍配偶離婚或喪偶後,如沒有再結婚,與亡故配偶親屬仍有往來或扶養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我國籍子女均可適用外配條件歸化,申請歸化合法居留期間由5年降至3年。

內政部表示,申請歸化者須具備「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要件,為求公正客觀,有關無不良素行之認定,將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研議訂定。

為保障當事人權益,本次修法也明確訂定內政部知有與本法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2年內始得予撤銷;但自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5年,不得撤銷,且撤銷處分前,應遴聘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審查會審查,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另為杜絕假借虛偽結婚歸化取得我國國籍,經法院確定判決,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不受撤銷權期間之限制,且撤銷歸化許可無須召開審查會。

內政部表示,配合國籍法修正施行,將增修共7個子法規,已積極研擬中,將依規定於6個月內完成。【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