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慶祝司法節 依憲法和國際公約護人權

中華民國司法節源自於1943年1月11日,當時是二次大戰同盟國轉守為攻的關鍵時刻。以重慶為陪都的國民政府,以血肉築長城的慘烈代價,牽制大部分日軍兵力於中國戰場,讓美軍英軍歷經1941年底珍珠港和新加坡慘敗之後,得以重整旗鼓。1942年2月,中華民國軍隊遠征緬甸,與英軍並肩抗日,4月孫立人將軍向日軍發起猛攻,解救了陷入重圍的亞歷山大上將等七千英軍,並救出被俘虜的美國傳教士、各國新聞記者及婦女五百餘人,史稱仁安羌大捷。此役大幅提升中華民國的國際地位,由鴉片戰爭時的東亞病夫、庚子年唸咒語喝符水的義和拳民,至足以和英、美並列為同盟國四強,孫立人獲美國羅斯福總統和英王喬治六世授予勳章。此後,英、美兩國同意廢除清廷在鴉片戰爭後簽訂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1843年)和《中美望廈條約》(1844年),正式廢止實施了百年的治外法權(外國人在中國不受中國審判而是受母國審判),中華民國終於擁有完整的司法主權。

中華民國雖然有完整的司法主權,很遺憾至今人民卻沒有完整的訴訟權,很難像英美國民一樣在司法運作下獲得正義,主要原因在近40年的長期戒嚴。國民政府雖然打贏了二戰,廢除了不平等條約,但是在二戰初期讓匪諜冀朝鼎進入金融決策圈,制定了一系列縱容官員貪污的政策,例如讓美國援助國民政府做為法幣發行準備的黃金,輕易流進貪官奸商私囊,使國庫無金,又濫印鈔票搞成超級通貨膨脹,讓人民恨透了國民政府。領導中國抵抗日本14年的國民政府,內戰卻只打了兩年,就被趕到台灣。國民政府把敗亡歸咎於匪諜,試圖以戒嚴來肅清匪諜,以白色恐怖恫嚇人民以鞏固政權。憲法被「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凍結,憲法原訂的人民權利和自由,以及為了保障權利和自由而設的制衡機制,也名存實亡,一切運作由最高領袖以「一條鞭主義」向下指揮,整個台灣就像是一支軍隊,人民只能服從,不論是非對錯。

制衡避免走上權力腐化的惡果

英國、美國的民主和一條鞭主義完全相反,是靠制衡機制來維持。英國歷史學者艾克頓對法國大革命歸納出:「權力使人腐化(即貪污),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化」,為了避免官員貪腐,政府把權力分為三種權:行政、立法、司法,一切運作都是三權皆核准才能實施。英國的三權分立可溯及自1215年英國國王約翰簽署《自由大憲章》。約翰的遠祖是諾曼第公爵,1066年渡海以武力統一英格蘭稱王,尊號為[「征服者威廉」],但此時英格蘭已有羅馬教廷建立的教會,而地方上也有封建諸侯,威廉國王不得不和諸侯及教會分享權力。而且,此時人民還相信君權來自神授,國王還要羅馬教廷加冕才算登基為王。國王、諸侯、教會三權,歷經數百年演變,形成行政(國王)、立法(諸侯轉變為議員)、司法(教會轉變為法院),沒有任何一權可以獨裁。至1688年光榮革命後,王權漸虛級化,實質行政權由議會領袖(首相)領導,與立法及司法權互相制衡,人民的人權即得保障。美國一開始就是民選總統,但基本架構仍沿襲英國的三權互相制衡。制衡使得英國美國先後成為世界第一強權,稱霸百年。

華人政治與英美完全相反,自秦始皇之後,歷代君主都威行恐怖專制以家天下。英美人民信仰耶穌,認為神尊人卑,人絕不可僭越為神,華人的君主卻想要自己當神。為了維持君主專制,君主要豢養統治鷹犬(例如錦衣衛)以恫嚇人民,另一方面要豢養官僚以護持皇室。鷹犬和官僚都要俸祿,而俸祿來自於向人民徵稅。問題是:君主必然給鷹犬和官僚過多的權力來護持皇室,而「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化」,造成官員濫用權力來橫徵暴斂以飽私囊,形成貪腐濫稅惡性循環,最後激起人民反抗,中國王朝每一個壽命都不超過300年。

長期戒嚴下嚴重扭曲司法權

戒嚴時期的國民政府,礙於憲法和國際觀瞻,表面是有制衡,實質上卻無。英國美國的三權分立,是絕不允許一人或一黨完全把持所有權力,有成語jury, judge, and executioner . 即陪審員、法官、劊子手是同一人,等同華語球員兼裁判;也不允許今日球員明日裁判(潛在的利益衝突),或是已參與前審裁判的法官又參與審判(使司法救濟形同虛設)。檢察官屬行政權,法官屬司法權,兩權要相互制衡。被告、檢察官與法官之間,都不能和有顯著或潛在的利害關係,更不能有私下往來,以避瓜田李下之嫌。更不允許任何官員受到任何利誘,或任何人民被威脅或刑求而認罪。

中華民國戒嚴時期的制衡和英美制度完全相反,是把檢察官與法官合稱為司法官,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還在行政院司法行政部管轄之下,簡直是荒唐的「制衡」,直到1980年美麗島大審後才在國際壓力之下改隸司法院。司法官就職前,要接受司法行政部司法官訓練所在職訓練,結訓時學員依成績排序,奇數者分發為法官,偶數者分發為檢察官。出庭時,檢察官與法官並肩坐在高位,供被告瞻仰。這種刻意模糊檢察官與法官分際的惡搞,讓大多數人民都不知道制衡的真諦,更不知「無罪推定原則」,誤以為「被檢察官起訴就是有罪」,而匍匐顫慄於威權恫嚇之下。還有鼓勵告密的《檢肅匪諜條例》,告密者可分得匪諜財產的三成作為獎金,而當時的法官根本不管被告是否真是匪諜,在高額的獎金利誘之下,數萬無辜之人被誣陷為匪諜而槍決。

戒嚴時期的司法,明的是抓匪諜,暗地裡是消滅潛在政敵,最高階的受害者正是孫立人上將,而檯面上的加害者-軍法局長包啟黃,事後也被滅口。包啟黃善於逢迎鑽營,1951年出任中將局長,專職炮製冤錯假案,使臺灣省黨部副主任委員李友邦中將、海南島防衛副總司令李玉堂中將、孫的副手台灣防衛副總司令段澐中將被誣為匪諜而槍決。包啟黃還有一恐怖惡習:濫用職權向受害者勒索金錢或性,尤好未成年幼女。層峰明知包之惡習,卻故意縱容,直到1954年7月,軍法局已肅清孫立人故舊,孫立人由陸軍總司令被架空任參軍長,層峰就下令逮捕包啟黃,於1956年初以貪污罪槍決。同日被槍決的還有包的副手楊又凡,此人以虐待受刑人向家屬勒贖著稱。1955年5月,層峰捏造「郭廷亮匪諜案」株連孫立人,孫被軟禁到1988年蔣經國逝世之後才獲釋。

漠視正義,包啟黃們會消失嗎?

包啟黃雖伏法,但是當時幫助軍法官漂白到一般法院的《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1944年),卻依舊有效。當時的軍法官,程度參差不齊,有些只是僅能識字的書記官而已,竟也魚目混珠轉任法官。考試院於1955年公告「特種考試軍法人員考試規則」,後來演變成軍法人員取得律師或司法官資格的後門,一直到2014年才確定軍法官考試及格人員僅取得軍法官任用資格,不得轉任律師或司法官。民眾如何能在這種法官和律師手下求得正義? 

包伏法、孫軟禁之後,大量處決匪諜的白色恐怖高峰期算是告一段落。然而,許多包啟黃們仍盤踞在司法界,沿襲包啟黃模式,迎合層峰捏造假案,淪為政治整肅工具,對民眾則濫用公權力勒索,使得中華民國的司法停留在錦衣衛時代。此時的蔣經國,不再發動大規模整肅,而是著手利用美援進行各項建設,任用尹仲容、李國鼎和孫運璿等人,都是既能又廉,一改過去官場貪腐惡習,才能創造臺灣經濟奇蹟,也為蔣經國贏得民心和名聲。

期待司法擺脫戒嚴陋習

1987年台灣終於解嚴。可惜的是,蔣經國雖然解除戒嚴,但未能完全清除包啟黃們,以至於司法界仍殘存有炮製冤案圖謀私利的陋習。此陋習嚴重侵害人權與司法威信,最鮮明的案例就是1996年4月爆發的電玩大亨周人蔘案,承辦檢察官不顧刑事訴訟法明訂之偵查不公開,大動作收押偵訊涉嫌者,起訴共計197人,包含3位檢察官和38位警官。還在媒體上大肆渲染,以膨脹自己的掃黑英雄形象,更對被牽連的警察造成極大的心理壓力,兩個月內有4名警察自殺身亡。尚未進入司法程序就釀造如此傷亡慘重的悲劇,到了法院訴訟卻變成鬧劇。

可喜的是,不少有良心的司法人挺身而出,不願司法被玷汙。周人蔘案起訴了近200人,大多獲判無罪,被起訴的警官之中,最後無罪確定就有25位,然而,他們早已身敗名裂、前途全毀了。親身參與審判周人蔘案的法官李相助,在其回憶錄《現聲說法》 解讀其原因有三,一是押人取供;二是以耳語及媒體造謠;三是無證據卻刻意攀誣。這三件事都是法律明文禁止的,承辦檢察官以違法行動偵辦周人蔘案,起訴書所載罪狀大多經不起客觀辯證。李相助法官唯一能做的,就是根據刑事訴訟法明定的「無罪推定原則」和「論理法則」,判決被告無罪。

李相助法官展現了民主法治之下的制衡功能與精神,保障了被告的訴訟權,此權明示於憲法第16 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訴訟權包括有效救濟及公正審判,此兩項明示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及14條)。此外,依據憲法第80 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任何人都不能威脅利誘法官,更不能把法官當成政治整肅工具。

在中華民國司法節,人民期待司法官,以李相助等正直的法官為楷模,以周人蔘案承辦檢察官的行徑為殷鑑,以包啟黃為恥;所有司法人都要秉持良心以憲法守護者自許,以實踐《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為圭臬,和國際正義之士共同奮鬥,中華民國的司法才能公正、公平地實施法律,以維護社會的秩序和公民的權利。實現對人類基本價值觀的尊重,例如誠實、正義與尊嚴。有效的司法系統必需維護社會正義,防止濫權現象,並促進和諧與信任。對國家與國民而言,司法應該是實現公平與正義的重要工具,這是人民對司法的期待,也是司法節的呼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