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實現賦稅人權 應修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在民主國家中,按個人與政府合法性之間的社會契約理論,須透過一個相互同意的過程,個人同意遵守共同的規則,並接受相應的義務,政府則須保障個人和其他人不受暴力和其他種類的傷害。相對於我國的立法與行政,立法院代表人民對應行政院相關之各項作為,租稅被視為一種人民與政府之間的契約,因而有「租稅法定原則」,而在先進民主國家中,賦稅人權已成普世價值。人民同意支付稅款給政府,以換取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這種契約關係強調了政府與人民之間的互動和互惠關係,政府不得以各種方式巧取豪奪人民的財產的概念,也是人民將權力賦予政府的原則,因此納保法才有「納保官」與「稅務專業法官」的設置,然一般民眾依常理即可判斷,倘若沒有瑕疵,怎會有那麼多冤稅案例存在?怎會有立法委員提出質詢?

5月6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再次有立法委員陳玉珍質詢李慶華次長,陳委員認為現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納保法)所任命的納稅者保護官(納保官),是由稅務機關內部資深人員擔任,有利益衝突之疑慮,建議重新考慮。陳並指出:納保法於2016年三讀通過,迄今近8年未曾修訂。李次長則表示此法自實施以來基本順利,納保官由內部官員出任是可以經得起解釋的。陳則堅持從納稅者考量,要求財政部建立信任感,建議由社會上其他公正、專業的外部人士來擔任納保官。本刊認為,我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確有修改之必要,且可參採美國《納稅者權利法》相關內容。

 美國《納權法》修訂之經過

美國近代稅制變革自1920年開始。當時一次大戰剛結束(1918年),美國成為世界第一霸權,因而大量資金逃離歐洲湧進紐約,但美國政府卻沒有完善的法規來管理巨量游資,以至於黑幫猖獗詐騙橫行,種下1929年經濟大蕭條的禍根。游資太多促使國會於1924通過《稅收法》(the Revenue Act),詳細定義了所得計算方式,也設立了稅務上訴審查會(1954年改制為稅務法庭),並授權其自訂審查規則,其第20條規則要求納稅者負舉證責任。如此過度簡單的規則違逆兩百多年民主法治的基石「無罪推定」和「租稅法定原則」,結果是稽徵官員得以開出毫無憑據稅單,納稅者就得照單繳稅,除非納稅者能提出證明該稅單為假造,但這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

官員發現:《稅收法》第20條規則形同完全不受制衡的權力,讓司法部助理部長Willebrandt (綽號司法第一夫人) 沒有憑據,就指控芝加哥黑幫老大卡彭(Al Capone)逃稅。在美國禁酒時期(1920~1933),卡彭藉買賣私酒而暴富,進而組成恐怖犯罪集團,後世統計他殺了33人,但聯邦政府卻奈何不了他,因為卡彭小心翼翼避免避免涉及聯邦罪,他的犯行都屬州法院管轄,而芝加哥的官員和議員都拿了卡彭的錢。

但第20條規則也使卡彭以聯邦逃稅罪名於1931年入獄,但造就了一個比卡彭更可怕的合法黑幫--聯邦國稅局。正如英國史學家艾克頓為法國大革命下的註腳:「權力導致腐化,絕對權力絕對腐化」,第20條規則讓國稅局迅速腐化。許多稅官濫用第20條規則,開出毫無憑據的假稅單,一般納稅者只得乖乖繳納不該繳的稅,使稅災遍及全美,以至於知名反諷作家馬克·吐溫挖苦國稅局:「收稅官員(tax-collector)和動物標本剝製師(taxidermist)唯一的不同,是製作標本只取你的皮。」

以第20條規則為手段的橫徵暴斂,讓聯邦議員企圖修法以制止。國稅局的對策很簡單,開一張離譜的假稅單給議員,然後慫恿扒糞媒體造謠抹黑,許多議員因此落選。到了1980年代,國稅局已經是美國的地下統治者,無人能制衡。被國稅局逼到自裁或身無分文的悲劇時有所聞,民怨沸騰,但聯邦議員都不敢調查國稅局了。還有更恐怖的犯行,兩個異想天開的濫權稅官,差一點竊國成功:有某國稅局犯罪調查處(可以帶槍查稅)分處長和其下屬資深特別調查官,密謀欲以逃稅及貪污罪,誣陷資深眾議員James Quillen(1963~1997),和曾任白宮幕僚長(1987~1988) 與參議院共和黨團領袖(1977 ~ 1985)的Howard Baker,以便威脅兩人支持擴大國稅局權限的法案。還好該下屬被當地警長查獲持有毒品,此案意外曝光。兩百多年來美國傲人的自由民主,幾乎毀於一旦。

由於第20條規則施行於稅務法庭,而基於尊重司法權的傳統,美國國會很少修改司法相關法律。1988年聯邦眾議員James Traficant等人只好暫時避開第20條規則,先引入「納稅者權利」觀念,使徵納雙方在法庭上能公平辯論,國會通過「納稅者權利與程序」(Public Law 100-647,第六篇 J章),後世俗稱為《第一代納稅者權利法》(簡稱一代納權法)。其關鍵法條正是納稅者保護官。

國稅局原有之護民官,只是為納稅者諮詢,並無實權,《第一代納權法》授權其對於有疑慮的稅案,可發出納稅者扶助令,發還被扣押的財產給納稅者,或暫停沒收行動。而納稅者扶助令位階甚高,只有最高階國稅局官員才能變更,這是避免稅官以剝光財產為手段逼納稅者放棄訴訟。此外,明文禁止國稅局以收稅成績來評估所屬人員績效,也禁止為所屬人員訂立收稅目標或配額,這是為了避免徵稅官為了爭取績效而濫稅,促使稅官遵守「租稅法定原則」。

這些法條確實減少了冤錯假稅單,但Traficant本人並沒有受到保護,國稅局連稅單都沒發就直接指控他逃稅,,還有貪污、納賄、假造競選經費、勾結黑幫等駭人的指控,加上輿論抹黑誣衊,使受選民肯定而八連任的Traficant因逃稅與貪污罪定讞,再被眾議院政風委員會調查而後驅逐,這是國會最嚴厲的處罰和羞辱。Traficant入獄7年,始終宣稱是被構陷,至2014含冤而逝。

國會1996年通過《第二代納稅者權利法》,擴編原有的護民官是為納稅者保護廳(現有約2,000名員工),統轄分駐在各地的納稅者保護官(簡稱地方納保官),有獨立於國稅局稽徵單位之外的辦公地點,直接為納稅者服務。納保官名義上雖然隸屬國稅局,但其主管人選是由財政部任命,運作上是直接向國會報告,好比國會派駐在國稅局的政風督察官,其任務是從納稅者的觀點減少稽徵爭議。納稅者保護廳每年必須向國會提出統計分析報告,列出納稅者遇到的前二十項最嚴重的困擾,檢討其原因,並提出改善建議;報告還必須條列國稅局不尊重的納稅者扶助令,並說明理由。而且,此報告必須直接給國會,保護廳的直屬上司和其他行政官員都不能先閱讀或評論。此法實施一年後,檢討報告上呈,立即震驚國會。重整國稅局改革稅法呼聲四起,參議院財務委員會主席William Roth遂下令組成專案委員會展開調查。

1997年參議院召開調查國稅局的聽證會,透過C-SPAN全程轉播,全美驚駭,參眾兩院不分黨派皆要求重整國稅局。Roth總結:國稅局高層誤以收稅多寡作為績效評估及升貶官階指標,促使下屬不擇手段多收稅;又誤以為利用恐懼可以增加服從性,因而不擇手段炮製假稅案,好恐嚇納稅者服從稅官無理又非法的要脅,才容易多收稅。正好第20條規則有個舉證責任漏洞,終於使稅災遍地。聽證會後國會總動員加速審議,1998年通過第三代納稅者權利法,列舉重要法條內容如下:

  • 訂定納稅者保護廳主管之官銜為國家納保官,就職前兩年及離職後五年內都不能擔任國稅局其他公職,其職責之一是為地方納保官在廳內發展職業生涯,以避免納保官轉職為稽徵官,形成「裁判改行當球員」這般利益衝突。
  • 明訂十項失當行為,國稅局官員若有觸犯就必須立即革職查辦,例如:未經完整簽核即扣押納稅者財物;對於納稅者的財務提出不實陳述;報復或騷擾納稅者;對國會隱匿情資;以查稅稽核威脅納稅者。
  • 在法律訴訟中,若納稅者已提列可信的證據,則舉證責任將由財政部承擔。至此,為害73年的稅務法庭第20條規則,終於修正。美國納稅者可以擺脫假稅單,在獨立公正的納保官協助之下,在法庭上和國稅局公平辯論。

Roth把調查和聽證會的內容整理成「The power to destroy(毀滅的力量)」一書,書名源自美國第四任首席大法官 John Marshall (1801 – 1835)的名句:「創造的力量也暗示保留的力量…收稅是種強大的力量,使用不慎就會毀滅」。美國正是因為反抗英國殖民政府橫徵暴斂而生,獨立戰爭時幾位開國元勳在巴黎遊說法國波旁王室出兵助美抗英,目睹當時法國橫徵暴斂的慘狀,因而採納法國哲學家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制衡說,來建構美國憲法(1788年生效)。遺憾的是,波旁王室未能採納孟德斯鳩分立制衡說,1789年因長年濫稅而累積的民怨爆發成法國大革命,路易十六夫婦和7萬多人在巴黎協和廣場公開斬首。此後法國政局持續動盪,巴黎三次被異族佔領。因而John Marshall才會說收稅的力量也是毀滅的力量。

立委應落實納保法的質詢 促成修法

今日台灣雖然有仿效美國納權法的納保法,只是東施效顰畫虎類犬。美國納權法的納保官有實權,有正式編制,有獨立的運作預算、辦公廳舍、職涯階梯,是國會接收民意、制衡稽徵稅官的耳目。台灣納保法的納保官既無實權也無獨立預算,是任務編組,是可以因納稅者繳多稅而獲得獎勵金的稽徵稅官兼任的,是球員兼裁判的黑白臉套路。在台灣最先倡導納保法的葛克昌教授痛批:「各國都有納稅者保護官,台灣納保官是最糟糕的」,因為設在稽徵機關下面,週一至週四是稅官,週五是納保官,試問如何保護納税者?

美國納權法1997年第一次檢討報告,就導致第三代納權法誕生。台灣納保法實施了8年後,今年初首次發表7頁辦理情形報告,羅列「稅捐爭議溝通協調案件、申訴與陳情案件、行政救濟諮詢與協助案件的辦理時效,分別為 99.99 %、100%、 100%」,但是對於監察委員蔡崇義與田秋堇於2022年發表之「陳年稅單侵害賦稅人權案調查報告」,卻完全不回應。試問納保法要求財政部的是自吹自擂,還是改善稅制?是保護官的獎勵金,還是保護納税者?

呼籲全體納稅人一同監督立法院,借鏡美國納權法,取其精髓化為第二代台灣納保法,期使稅務官員依憲法第19條讓納稅者「依法律」繳對稅,實現賦稅人權,不再是為了政府的稽徵績效而濫稅。依納保法,現有的冤錯假稅單必須撤銷,陳年稅單必須解決。國稅局應該是創造台灣價值的力量,萬萬不可成為毀滅的力量。